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指示論述,積極推進知識強州建設,牢固樹立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知識產權理念,在第23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現公布一批侵犯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案例一:
凱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
凱里市某通訊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23日,凱里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權利人舉報稱,凱里市某通訊店銷售的華為“HUAWE”、榮耀“honor”、維沃“vivo”手機配件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局立即對凱里市優爾得通訊店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標注有“HUAWE”商標手機后蓋606個、“honor”商標手機后蓋808個、“vivo”商標手機后蓋367個,經權利人對上述商品進行辨認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該局立即依法對上述涉案商品實施扣押行政措施,并開展執法調查。經查,當事人從不明渠道低價購進上述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獲取違法經營額3.12萬元。
處罰依據及結果:當事人其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從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任某無營業執照銷售侵犯“自然堂”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基本情況:2022年4月27日,從江縣市場監管局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任某經營的日化品門面擺放標注有“自然堂”注冊商標的化妝品共計5個品種(16瓶)在銷售,當事人未能提供自己合法取得的證明材料,且未取得營業執照。經權利人辨認,該批“自然堂”日化品屬侵犯伽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其行為涉嫌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和《無證無照經營查處》第六條的規定,該局依法對涉案產品實施扣押行政措施,并開展執法調查。經查,當事人案發時未辦理營業執照,上述涉案商品未建立進、銷貨臺賬,不能證明產品的合法來源,獲取違法經營額2425元。當事人無經營執照從事經營活動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第六條的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處罰依據及結果:從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和《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榕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榕江縣某服裝店銷售侵犯“仁懷醬香酒”地理標志的商品案
基本情況:2022年2月7日,榕江縣市場監管局在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榕江縣某服裝店貨架上陳列有3瓶標注有“仁懷醬香酒”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標識的花花公子弱堿多肽小分子酒用于銷售服裝綁定的促銷產品,經執法人員與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持有人辨認,上述產品為侵權產品,該局立即對上述產品實施行政扣押,并開展執法調查。經查,當事人綁定促銷的上述產品是該店原員工因欠該店的賬用來抵賬而獲得12瓶。為吸引顧客,當事人將上述產品用于服裝銷售綁定的促銷產品,截至案發時,上述產品共銷售出6瓶,當事人自己飲用了3瓶,該產品進購價為120元/瓶、銷售價為168元/瓶,獲取違法經營額1008元。
處罰依據及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事實。榕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黃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黃平縣某副食經營部銷售侵犯“雪花”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基本情況:2022年1月4日,黃平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反映黃平縣某副食經營部經營的“詩與遠方”啤酒瓶頸部帶有“雪花®”標識,涉嫌侵權。經查,當事人經營的“詩與遠方”啤酒是利用回收啤酒瓶貼上自己的標識“詩與遠方”作為自己啤酒的容器,雖在使用過程中貼上自己的標識,但沒有對啤酒瓶肩的4個“雪花®”浮雕字樣進行有效遮擋,且當事人未能提供銷售上述產品的供銷貨臺賬。
處罰依據及結果:“雪花”是華潤雪花啤酒(中國)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雪花啤酒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當事人的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啤酒與雪花啤酒存在特定的關聯關系。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七項的規定,黃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
黎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黎平縣某超市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用權的商品案
基本情況:2022年4月26日,黎平縣市場監管局在開展冬奧會及殘奧會奧林匹克特殊標志專項執法行動時,發現黎平縣某超市銷售含有“冰墩墩”以及冬奧會標志的“金派克小白鞋”7雙,至案發時已銷售5雙,未能提供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使用授權許可材料,侵犯了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
處罰依據及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商品的違法行為。黎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
臺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臺江縣某百貨店銷售假冒專利商品案
基本情況:2022年7月28日,臺江縣市場監管局在開展知識產權專項執法行動時,發現臺江縣某百貨店銷售標注有專利號:ZL201530351237X的“ERLI爾立”牌記號筆,現場無法提供與該專利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和進貨單,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辦理專利登記薄副本認定:“專利號:ZL201530351237X,該產品外觀設計名稱:禮盒(中國結),法律狀態:專利權有效,授權公告日:2016年02月17日,證書號3599087。公布公告文書載明:本外觀設計產品用于包裝茶具的禮盒。”與涉案產品“ERLI爾立”牌記號筆不一致。
處罰依據及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的規定,構成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的違法行為。根據《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臺江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