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淘金”,月入過萬,“報銷路費,專人接送穩賺不賠”……近年來,面對高薪誘惑,常有人選擇鋌而走險,去境外實現一夜暴富美夢。然而,等待他們的并不是“發財夢”的實現,而是法律的嚴懲。
案情回顧
2020年3月,被告人楊某軍聽信他人境外務工有高額的工資回報且承擔出境的路費,便與楊某華、楊某江和歐某江等10余人相互邀約一起偷渡到老撾從事網絡詐騙。他們分別乘坐兩輛面包車從
榕江縣出發到云南省,在上家的安排下輾轉偷渡到了老撾金三角經濟特區,并在石某綱的安排下,到了該經濟特區里面的一家網絡詐騙窩點從事詐騙活動。2021年5月份,楊某軍經國門回到國內。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軍違反國家出入境管理相關法規,伙同他人結伙偷越國(邊)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應當以偷越國(邊)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軍到老撾后在他人的安排下利用網絡實施詐騙活動,時間超過30天,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楊某軍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1000元。
法條鏈接
第三百二十二條【偷越國(邊)境罪】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根據《電信網絡詐騙意見·二》第三條規定,只要在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就可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
近年來,有很多人被“國外高薪工作”引誘,偷渡出入國邊境。檢察官提醒您,致富道路千萬條,遵紀守法第一條。千萬不要被高薪務工誘惑而非法出境,若心存僥幸、鋌而走險,置國家法律于不顧,非法出入國(邊)境,破壞國(邊)境正常管理秩序,就是觸碰法律底線和紅線的行為,必將嚴懲不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