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先人民法院:兩男子非法持有槍支狩獵被判刑!
在線投稿郵箱:tougao@qdn.cn 新聞熱線:8222000 值班QQ:449315
時間:2023-06-29 09:29:53 來源:施秉縣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1日14時40分許,被告人羅某和羅某科在明知持有槍支是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下,仍各持一支疑似火藥槍的槍支上山打野豬,兩人被
施秉縣公安局民警現場查獲。經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2支疑似火藥槍具有槍支的屬性,以火藥為動力,利用金屬管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是自制長管火藥槍。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羅某、羅某科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
【裁判結果】
施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羅某科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非法持有槍支,已構成犯罪。被告人羅某、羅某科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經法庭調查,二被告人無違法犯罪前科。施秉縣司法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被告人羅某、羅某科可以適用
社區矯正。綜合本案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被告人羅某、羅某科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提醒】
我國對于槍支管理有嚴格的規定,持槍須有許可,禁止單位或個人違法持有、制造、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槍支、彈藥等器械管理不當,容易對人民群眾健康安全構成較大威脅,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法官在此提醒,要以案為戒,切勿違法買賣、持有槍支等行為,希望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等行為,為營造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共同努力。
上一篇:最新!施秉縣人民政府關于付松等同志任免職的通知
下一篇:最后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