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盜竊他人財物案件,被告人陸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陸某某是一名來自外省的95后女子,她半年內盜竊三次,均是利用朋友的信任,將朋友家中的金銀首飾偷走。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人陸某某到其朋友被害人張某家吃滿月酒時,將張某放在臥室床頭柜抽屜里的一個價值人民幣9000余元的黃金手鐲盜走。同年7月,被告人陸某某趁被害人韋某某進臥室看小孩之機,將被害人韋某某放在挎包里價值4000余元的一條黃金項鏈及一枚黃金戒指盜走。同年8月,被告人陸某某到其朋友被害人黃某某家吃飯,被告人陸某某趁被害人黃某某外出買菜之機將黃某某放在主臥室里衣柜內的一對金耳環、右手邊床頭柜抽屜里的兩個金戒指、左手邊床頭柜抽屜的現金700元盜走。
判決結果
被告人陸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官提醒
在此告誡某些懷有“歪心思”的不法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同時提醒廣大群眾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財物,不隨意將他人帶入自己的住所,小心引狼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