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因貪圖一時之利
對違法犯罪活動不但不阻止
還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最后鋃鐺入獄、害人害己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份,被告人龍某某明知銀行卡不得出租、出借、出售的情況下,仍然將自己辦理的銀行卡等支付結算賬戶幫助他人進行違法犯罪資金結算活動,經核查,其提供的銀行卡涉案入賬資金有熊某、王某某、于某某等人被詐騙資金匯入。之后,龍某某在便利店提現、銀行柜臺、ATM機取款給他人,以及通過支付寶、微信、手機銀行轉賬給他人,并從中非法獲利。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龍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結合被告人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遂依法對被告人龍某某的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龍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
二、被告人龍某某的作案工具銀行卡三張、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三、繼續追繳被告人龍某某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群眾不要為了獲取所謂“高額回報”,出借、出租、出售自己銀行卡、電話卡、微信、支付寶等幫助犯罪分子提取、轉移犯罪所得資金,“來路不明”的錢財要不得,觸及了法律紅線,定會受到法律的懲處。因此,廣大群眾要堅守底線、遵紀守法,踏踏實實做人、本本分分做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