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生態環境,人人有責、人人受益,但有些人因一時的貪嘴以身試法,最后受到法律嚴懲。近日,天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6日,被告人吳某為滿足個人食欲,在
三穗縣長吉鎮某村的河流使用電魚機電魚的方式非法捕撈小河魚。當日凌晨2時許,吳某被
三穗縣公安局長吉派出所民警當場查獲,現場查獲漁獲物130條(凈重1350克)、電魚機1臺、水鞋1雙,竹笆簍1個。
判決結果
天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結合被告人吳某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遂依法對被告人吳某的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二、扣押在案的電魚機1臺、水鞋1雙,竹笆簍1個,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法官提醒
生態環境事關
民生福祉,非法捕撈水產品是每個公民都應堅決杜絕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官在此提醒,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不僅觸犯了刑法,還破壞了生態環境。廣大群眾要遵守禁漁規定,共同守護綠水青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