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天柱縣人民檢察院常態化開展“透過業務看政治講忠誠”講評活動,該院檢察官助理蒲美玲溫情辦案的事跡引起熱烈反響,其中對劉某某無證酒后駕駛一案的辦理彰顯了檢察官辦案的司法人文關懷。
4月14日,
天柱縣劉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在醉酒后駕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行駛至天柱縣甕洞鎮巨潭村路段時,撞到行人王某某致傷,經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82mg/100ml,經鑒定,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5.43mg/100ml,經鑒定,王某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隨后,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移送天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期間,劉某某突發輕微腦梗需住院治療,不能到指定的地點進行認罪認罰具結,承辦檢察官了解到劉某某經過治療,病情已有所好轉,得知該情況后,檢察官秉承檢察便民利民服務的辦案理念,提前與值班律師聯系,和值班律師一起來到劉某某的病床前。
見面后,檢察官先詢問了劉某某的身體狀況,并向其說明此行的目的,劉某某同意在病房開展認罪認罰工作,隨后在同步錄音錄像的鏡頭下,檢察官向劉某某告知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圍繞案件事實、罪名的認定、量刑建議、程序適用等事項,劉某某當場認可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劉某某對檢察官考慮到他的身體狀況,決定把辦案地點搬到病房的做法感念在心,他向檢察官承諾:“我會吸取此次教訓,認真悔改,也會以我的親身經歷告誡他人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一起案件的辦理,切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既體現檢察機關打擊犯罪的決心,又傳遞人文關懷,讓檢察辦案有力度更有溫度。
今年7月,天柱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認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判處劉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下一步,天柱縣人民檢察院將持續辦好群眾身邊“小案”,不斷提升辦案質效,以檢察能動履職維護公平正義。(通訊員:楊寧林 記者:廖尚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