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21年7月,陳某在羅甸縣一山溝里發現5棵長相奇特的“樹”,在未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下,擅自將其移植到其經營的蘭花基地。后查明,該5棵“樹”為野生桫欏,系國家二級保護植物。一審法院以被告人陳某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作出判決,并責令將野生桫欏移植到某林場,人工培育10株種植到指定地點作為生態修復補償。被告人陳某不服,提出上訴。
【法律解析】近日,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被告人陳某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一案進行二審宣判。
法官表示,“桫欏”是目前唯一發現的木本蕨類植物,它對植物的進化論和植物發展有很高的研究價值。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該院結合被告人陳某坦白、立功、修復受損等情節,以被告人陳某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通訊員: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