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貪食野味,罔顧自身處于緩刑考驗期的情形,伙同他人捕獵野豬食用,近日,罪犯陳某某因涉嫌又犯罪,經鳳岡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和鳳岡縣司法局提請,被法院決定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據悉,陳某某因犯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決生效后,陳某某在該縣司法局接受
社區矯正。在緩刑考驗期內,陳某某聽說縣域某地有野豬出沒,認為野豬肉好吃,便伙同他人非法捕得一頭野豬食用。
鳳岡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陳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又涉嫌犯非法狩獵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并收監執行,遂向鳳岡縣司法局提出對罪犯陳某某提請收監執行的檢察意見。后經縣司法局提請,法院依法撤銷了對陳某某的原審判決,與所犯新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檢察官提示:對于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罪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區矯正法》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決定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另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等規定,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野生動物,都是違法的。(通訊員:萬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