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工程建設導致下游水電站發電量減少 法院:應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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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7-05 09:46:32 來源:法制生活報
【案情回放】普安縣某水電站于2008年6月經批準建設成立,并辦理了相應的《取水許可證》,取用水源為南盤江支流馬別河支流木卡河,電站裝機規模為2×630+1×320KW,其日常所發電量售賣價為0.2494元/度。2014年,為解決普安縣城區居
民生活用水,普安縣水務局開始在該水電站上游建設甲金水庫,2017年12月9日建成蓄水。由于甲金水庫與該水電站同屬一條河流,甲金水庫在該水電站上游河段蓄水,其在下游引水發電。2017年底甲金水庫建成蓄水后,下泄水量不能滿足水電站發電需求,影響了該水電站發電機組正常運轉,導致水電站發電量減少。經鑒定,甲金水庫的建設與該水電站發電量減少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2017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8日期間已實際發生減少量95.3萬Kw·h。
【法律解析】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條、第七條規定,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并且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本案中,雖然水電站辦理了《取水許可證》,但該取水許可并非該特定水域或者區域水資源的獨占許可權,不具有絕對的排他性,在許可該水電站取水的同時,法律并未禁止或限制他人在同一河流取水,故普安縣水務局在其上游建設甲金水庫的行為本身不屬禁止的行為,并未侵犯平塘電站取水權。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五條:“從事工程建設,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之規定,建設單位因工程建設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給予補償。本案中,甲金水庫的建設與該水電站發電量減少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已經鑒定機構確認,因此,普安縣水務局應就其甲金水庫的建設給某水電站造成的生產損失給予補償。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
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之規定,水資源首先需要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甲金水庫的主要功能是為普安縣縣城居民提供飲用水,為公益性用水項目,對普安縣水務局應補償的金額予以酌情扣減10%,遂判決普安縣水務局補償某水電站損失共計213910.4元。
【法官說法】水資源作為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性資源,所有權屬于國家,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任何開發主體均應堅持依法、合理開發原則,以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建設單位因工程建設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給予補償。本案中,普安縣水務局雖系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上游建設公共飲用水工程,具有合法性,但其因此導致下游水電站發電量減少,依法應予以補償。在開發、利用水資源過程中,雖然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但亦應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用水需要,本案對依法維護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用水行業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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