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8月10日,銅仁市萬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肖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經查明,2022年6月,被告人肖某某從向某(另案處理)處得知提供銀行賬戶洗錢可以獲好處費,向某也向肖某某承諾用其銀行賬戶取現給其好處費。2023年1月,肖某某應約到江口縣某銀行附近,將其名下的1張銀行卡提供給向某,當日下午該卡收到20000元詐騙資金后,肖某某持銀行卡到ATM機及柜臺取現后交給向某,獲1400元好處費。2023年2月,被告人肖某某再次應約前往江口縣,將其名下的另1張銀行卡提供給向某,當日下午該卡收到3000元詐騙資金后,肖某某持銀行卡柜臺取現后交給向某,獲600元好處費。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說法】該案中,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的資金,仍然幫助取現,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其自首、退繳贓款和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萬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肖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銀行卡屬于私人物品,出租、出借、買賣銀行卡的行為都有可能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分子提供幫助。本案中,被告人肖某某以為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可以賺錢是好事,但其提供自己銀行卡牟利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因2000元好處費失去自由得不償失。因此提醒廣大群眾,切勿因小利吃大虧。(通訊員:楊景恒 冉睿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