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恒久二次上會被否 相關中介機構遭處罰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11日表示,在創業板發審委2010年第35次工作會議上,蘇州恒久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發申請再次被否。此外,相關保薦機構和律師事務所也遭到相應處罰。
該負責人同時澄清,證監會并沒有調整創業板IPO標準,目前發行審核條件還是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部分規模偏小企業此前之所以遭到否決,是由于其在持續盈利能力等相關方面存在問題,與其規模并無關系。對于規模較小,但符合創業板首發辦法,有創新能力的企業,證監會將完全歡迎并平等對待。”
該負責人表示,由于信息披露不實及其影響,發審會審核認為蘇州恒久不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因而作出了不予通過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將根據發審委的審核意見,依法撤回原核準決定。此外,中國證監會作出撤回決定后,發行人還應依據《證券法》第26條的規定,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
發審委審核認為,蘇州恒久招股說明書和申報文件中披露的全部5項專利及2項正在申請專利的法律狀態與事實不符。蘇州恒久目前全部產品均使用被終止的4項外觀設計專利,50%的產品使用被終止的1項實用新型專利,總體上看,5項專利被終止對申請人存在不利影響。
該負責人表示,在蘇州恒久的發行審核過程中,中國證監會充分關注了公司核心技術及相關的專利、專有技術文件,并針對可能出現的侵權及法律問題督促發行人充分披露,督促相關機構審慎核查。但是發行人和相關機構的回復意見仍未能披露發行人全部5項專利已被終止和2項正在申請的專利已被視為撤回的事實。發行人和相關機構對信息披露失實的責任是明顯的。
“就上述專利的認定,保薦機構和申請人律師在盡職調查過程中主要簡單依據發行人專利權利證書、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以及申請人等提供的其他相關文件,出具了與事實不符的專業意見,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該負責人說。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保薦機構廣發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同時,對兩名簽字保薦代表人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并在12個月內不受理其簽名的與證券發行相關的文件。
此外,根據相關規定,證監會也對發行人律師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同時,對三名簽字律師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并在12個月內不受理其簽名的與證券發行相關的文件。
有關負責人在會上再次強調,保薦人不能持有自己保薦公司的股份,一旦發現將嚴肅處理,目前證監會還沒有發現相關案例。
“券商直投機構是經過證監會批準設立的機構,對外進行直接投資符合相關規定,如果保薦券商直接機構持有發行人股份未超過7%,那么就不違背現行文件,但有關部門在審核中將對相應信息披露和合規狀況進行關注,并做好督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