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特約記者 張正特)3月2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黔東南州公安局、黔東南州司法局、黔東南州林業局、黔東南州公安消防支隊六部門聯合向全州人民發布了《關于雪凝災害后森林防火、村寨防火緊急通告》,以大力度、大舉措推進當前森林防火和農村消防工作。
《通告》指出,因凝凍災害后,林區可燃物載量增多,黔東南州連續發生多起森林火災、村寨火災,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森林火災、村寨火災形勢嚴峻。為有效遏制當前森林火災、農村寨火高發勢頭,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貴州省消防條例》、《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農村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林業局、州公安消防支隊六部門特聯合出臺下發森林、農村防火緊急通告。
《通告》要求,從現在起到5月底為全州野外用火戒嚴期。一切野外用火,未經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批準,一律視為違法行為。在野外用火戒嚴期間,林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相應的罰款;過失引起森林、草坡、山坡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并處相應罰款;造成過火面積在500畝(實地面積)以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15天,并處相應罰款;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是人員、車輛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林區;二是吸煙,上墳燒香、燒紙、燃放鞭炮,燒蜂窩、燒山狩獵;三是燒地、燒荒、燒草場、燒灰積肥、燒田埂、燒土坎、燒秸桿、燒山造林等農事用火以及施工單位生產性用火;四是在野外游玩烤火、燒火做飯和烘烤食品;五是夜間使用火把照明;六是未經批準的其他生產性、非生產性野外用火。
《通告》對因用火不慎,引發景區、自然保護區、公益林區、經濟林區火災的,一律先拘留后查處;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聾、啞、癡、盲人員監管不嚴,引發森林、山坡、草坡火災的,一律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村民對自己的自留山、責任山,無論是森林、草坡和山坡,都具有保護、防火的義務,不履行義務,引發火災,放棄不管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追究其責任;因用火不慎,引發他人森林、山坡、草坡火災所造成的損失,由火災引發人按市場評估價的1至2倍賠償;鄉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和省人民政府的通告,立即對林區、山坡、草坡設立防火卡、防火崗,凡是進山人員,一律進行火源、火種檢查,不接受檢查的,一律由公安機關傳喚訊問。
《通告》規定在村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一是柴草不能進入村寨內堆放;二是任何人不能擠占村寨的防火線和消防通道;三是儲存、使用、銷售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四是可燃物靠近火炕、爐灶、煙囪等散發明火地方和電火箱、石英爐、電爐及電燈等用電設備;五是用非專用保險絲的、未經電力管理人員同意,擅自搭接電線。戶內有明顯火災隱患,不能及時排除,一經查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用火、用電不慎,引起村寨火災的,處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強調,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自然村寨所制定的有關村寨防火、森林防火的村規民約,應當有效執行,在法律原則范圍內給予支持;埋壓、圈占消火拴或者損壞和擅用、拆除、停用消防用水、消防設施、器材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所造成損失兩倍罰款、警告、拘留處分;行政處罰由林業主管部門和消防主管部門執行;治安處罰由公安部門執行;國家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職、瀆職,導致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交由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的有功人員,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