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設到家門口 巡回審理效果好(圖)
被告人吳某某濫伐林木罪一案,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錦屏縣人民法院法官考慮到被告人系重度殘疾人,前來法院開庭多有不便。4月27日,該院法官不畏路途遙遠,頂著炎炎烈日,前住被告人家中就地開庭審理此案,受到當地政府和群眾的一致好評。
被告人吳某某,系錦屏縣鐘靈鄉寨稿村民。1999年外出打工受傷,右手右腳被高位截肢,喪失了勞動能力。為了治療,家中欠下巨額外債,家境十分的貧寒。為了償還債務,2010年5月1日,被告人以裝修房屋和立豬圈為由委托同村村民,向住所地的林業站遞交了一份采伐自家責任山林木的申請,打算把位于“看涼坳”(地名)責任山的林木采伐。同年農歷5月22日,被告人在沒有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本村村民到 “看涼坳”采伐杉林木,并將所濫伐的木材出售給他人。2010年8月19日,經錦屏縣林業局技術人員對采伐山場進行鑒定,被告人雇傭他人以間伐方式無證采伐杉林木面積16.5畝,采伐蓄積55.4895立方米。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向辦案人員哭訴了自己的悲慘遭遇,對自己為了還債砍自己自留山的木材還構成犯罪的不理解。主審法官針對這種因為不懂法,由于生活所迫而濫伐林木的情形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給予法律與情理的詮釋,以案說法,情理結合,使被告人幡然悔悟。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誠懇的對自己的不懂法而濫伐林木的行為懺悔,認為這次審判,不僅是對自己所犯罪行的處理,同時又是對自己進行了一次深刻的普法教育,并保證經后,不管遇到何種困境,都要相信黨和政府,通過合法的途徑解決。前來旁聽的群眾也如同法官給自己上了一場生動的法制課,受益匪淺。
案件的巡回審理,是法院司法便民利民的重要舉措,既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又彰顯了司法人文的關懷,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高度的有機統一。圖為2011年4月27日,錦屏縣人民法院法官在鐘靈鄉寨稿村民家巡回審理案件。
(劉榮廷 肖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