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法院開審黑土沖煤礦轉讓合同糾紛案 探礦證失效 誰之過?
2月2日,麻江縣法院開庭審理了該縣和諧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和諧公司)與礦老板孫光星、邵良君(以下簡稱“原告”)轉讓合同糾紛案。庭審中,當事雙方就爭議的麻江黑土沖煤礦探礦證失效責任誰承擔等問題展開了激勵的爭辯。
探礦證失效引發訴訟
原告說,2008年6月10日,他們與和諧公司簽訂《合作探礦協議書》,該協議確認原告在麻江縣黑土沖煤礦總價值折合人民幣為888萬元。雙方還約定,和諧公司支付原告588萬元后與之共同探礦,原告占35%股份,和諧公司占65%的股份。協議還明確了雙方享有的義務和承擔的責任等。
合同簽訂后,原告即將黑土沖煤礦交付和諧公司管理和控制。此后,雙方又先后簽訂了兩份補充協議書,其中10月25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約定,原告將自己的股權以人民幣300萬元轉讓給和諧公司,該公司即成為黑土沖煤礦的獨立探礦權人,而原告等在此的權益滅失。
之后,由于原、被告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和諧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將原告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駁回了和諧公司的訴請。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簽訂《合作探礦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名為合作探礦,但實為探礦權轉讓,根據法律規定,這些協議均未生效。最終,該院判令原告返還和諧公司520多萬元(目前,此案已進入執行程序,本報多次進行報道)。
原告方認為,和諧公司接管黑土沖煤礦后,未盡合理管理和使用礦區內設施設備義務,造成黑土沖煤礦探礦權過期及經濟損失。如今,黑土沖煤礦的探礦權及礦山原狀都不能再恢復。就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和諧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888萬元。
和諧公司辯稱,原告起訴的動機有問題,他們目的就是延緩之前判決的案件的執行,而且他本人并沒有證據能證明自己的主張。
此外,按理在雙方的協議簽訂之后,黑土沖煤礦的探礦證應變更過戶到和諧公司門下,但原告遲遲不辦理過戶手續,引發矛盾糾紛,最終使雙方對薄公堂。現今,探礦權證已失效,對此原告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此外,黑土沖煤礦存在諸多問題,是一個廢礦,而在簽訂協議時原告隱瞞了事實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