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前語:前不久,凱里市中心鬧市區公共汽車站臺到處都貼滿了“**全自動麻將桌”的廣告,引發了一場不大不小的爭論。
本港特刊發凱里市工商局邰菊秀撰寫的《試論“雀友全自動麻將桌”此廣告牌匾是否該撤除?》一文。歡迎廣大網友就此話題展開討論!
試論“雀友全自動麻將桌”此廣告牌匾是否該撤除?
邰菊秀
2004年6月18日,凱里市某文體用品店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了一則內容為“**全自動麻將桌”的廣告。凱里市工商局根據廣告主的申請,經過對該廣告主所提供的廣告樣件進行審查后,同意發布了該則廣告。該則廣告發布時間為: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發布地點:凱里市北京東、西路以及韶山南路等路段的公共汽車站臺。
2005年3月,凱里市工商局接到黔東南州政協九屆五次會議第50號提案,要求取締上述路段的“**全自動麻將桌”廣告牌。建議認為:“**全自動麻將桌”廣告與凱里這座“文明城市”、“優秀旅游城市”的名稱非常不和諧,不利于凱里市精神文明建設,要求取締該廣告牌匾。
對于“雀友全自動麻將桌”廣告牌匾是否該不該取締,有兩種觀點,持第一種觀點的認為:該廣告牌匾不應撤除。該廣告牌屬于廣告主為推銷商品制作發布的商業性廣告,從廣告發布的內容來看,均未違反廣告方面的法律法規,該廣告是可以發布的,不能撤除。廣告中的麻將桌,應把它視為眾多娛樂商品中的一種,經營者在法律法規用許的范圍內推銷自己的商品,是符合規范的。因而,實邁文體用品店申請發布的廣告經廣告管理機關進行審查是合乎條件的,不能隨便撤除。
第二種觀點認為,麻將一詞容易讓人聯想到賭博,麻將桌作為賭博的一種常用工具,為其作廣告宣傳,不排除鼓勵人們進行賭博的行為,在全黨加大禁賭力度的今天,該廣告牌匾與精神文明建設是不相適應的,與“文明城市”、“優秀旅游城市”是相悖的,應將該廣告牌匾予以取締。
綜觀上述兩種觀點,本人認為,兩者都各有其所述之理。麻將桌它作為一種商品,經營者對它進行宣傳,提高銷售額,獲取最大利潤,是未可厚非的。
首先,該廣告在其商品宣傳的內容上并沒有超出《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的最底線,麻將桌它不是屬于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不得做廣告的特殊商品,所以,行政機關應當受理申請人的登記申請。在《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五款中有規定: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三十八條中也有明確規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由此可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廣告的登記和監督管理機關,對具有市場主體資格的申請人申請發布的廣告,在申請人所提供登記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以及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基本要求的廣告應予以登記,同意其發布。
至于把麻將桌與賭博緊密的聯系在一起,應因人的世界觀、個人觀點、所站的立場以及文化程度等對此的理解而論。除麻將和麻將桌外,用于進行賭博活動的工具還有許多商品種類,如果說麻將、麻將桌、撲克牌可以用于賭博,那么,語言也是可以賭博的。由此,只要不在廣告中宣傳腐朽的、低級趣味的、封建迷信的、帶有殖民文化色彩的;脫離主題,片面求洋,崇洋媚外的;脫離人民群眾的消費心理和消費水平,渲染、誘導與現階段多數人不相適應高消費的;影響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把不宜用于商業宣傳的內容而用于商業廣告中的都可以進行宣傳。
至于設置的地點是否恰當,是否合乎城市環境規劃,影響市容市貌,應另當別論。
如果簡單的把對麻將桌這一商品廣告的宣傳視為在宣傳賭博,一定要取締,那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