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特約記者 劉榮廷)3月17日,錦屏縣人民法院對該縣建國以來最大販賣、運輸毒品一案進行了公開的宣判,8名罪犯受到嚴懲,其中“女毒梟”被槍決。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11月,被告人周維有、彭秀瓊在錦屏縣與被告人潘細國共謀販賣毒品。12月5日,彭秀瓊、周維有與被告人向云林攜帶毒品畢節市到天柱縣“天天大酒店”將攜帶的毒品交給被告人周維英保管。6日,彭秀瓊打電話叫潘細國聯系毒品銷路。潘細國打電話潘樹文,叫潘樹文與在湖南省靖州縣做生意的被告人龍運華聯系,要聯系龍運華幫忙聯系毒品買主,龍運華便與被告人陸慶剛聯系。9日,陸慶剛答應購買海洛因100克,約定在錦屏交易。當天下午,陸慶剛攜帶2.8萬與龍運華先后從靖州趕到錦屏縣。同時彭秀瓊、潘細國及攜帶毒品的周維有、向云林也分別從天柱趕到錦屏縣。龍運華與潘樹文在錦屏 “平湖酒店”開房作為交易地點,并電話告知買賣雙方。周維有、向云林到錦屏縣后,周維有先帶海洛因樣品去酒店交給對方驗貨,又出門接向云林。此時公安人員將房間內的彭秀瓊、潘細國、潘樹文、龍運華、陸慶剛抓獲,繳獲毒資2.8萬元、海洛因樣品0.8克。周維有與向云林相遇后,撥打彭秀瓊的手機無人接聽,覺察情況不妙,在與向云林逃往天柱途中被公安人員抓獲,繳獲海洛因99.7克。同日公安人員在天柱周維英住處查獲海洛因210克。
法院判決被告人彭秀瓊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周維有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潘細國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向云林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潘樹文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龍運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二千元;被告人陸慶剛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一千元;被告人周維英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扣押的毒資28315元和作案工具手機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3月17日,被告人彭秀瓊被押送執行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