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墳掃墓失火 領刑又賠錢7萬
本港訊 (特約記者 劉榮廷) 錦屏一男子,清明上山掃墓祭祖,燃放鞭炮不慎失火,造成巨大損失。2006年6月6日,該男子以失火罪被錦屏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賠償受害單位錦屏縣國有林場經濟損失75078.51元。
經審理查明,2006年4月4日13時許,被告人王聲伴與家人一起到位于錦屏縣三江鎮步行街社區“巖媽媽”(地名)沖頭王某某家屋背后即錦屏縣國有林場“大涼亭”(地名)右邊嶺內為其祖墳掃墓,燃放鞭炮時引發森林火災,燒毀有林地面積190.47畝,共計損失75078.51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聲伴上墳掃墓失火燒毀森林,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根據查明的事實,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