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推進文化體制改革(建言·文化體制改革)
人民日報消息 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既需體制保證,更需體制改革推動。體制是制度化的關系模式,文化體制是關于文化系統各主體組織設置、職能結構、權責劃分、互動關系、運行機制等的整體性制度安排。鑒于文化與政治、經濟、社會各方面深度交融與互動,文化體制改革不能單兵獨進,須與其他體制改革緊密結合、整體推進。
首先,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文化活動既屬于人類精神生產,又與經濟活動聯系緊密,承擔經濟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職能的政府,在文化建設及文化體制改革中須發揮主導作用。我們要強化政府文化職能,把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建設擺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圍繞服務型政府建設,將文化納入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體系,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投入機制,加強隊伍建設,從而為社會公眾參與文化活動,滿足城鄉居民文化生活需求提供保障和創造條件。二要緊緊圍繞轉變政府職能、提高管理效能,積極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和管辦分離;重點是理順政府與市場、社會、文化企事業單位關系,實現政府由辦文化向管文化轉變,由管微觀向管宏觀轉變,由主要管手下(所屬單位)向管天下(社會)轉變,從而以職能關系的調整推進多元文化主體的形成。三要建立科學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理順黨委領導與政府管理、特別是黨委宣傳部門協調指導與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落實的關系;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結合大部門體制改革,加大機構整合力度,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文化大部門體制;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提高政府運行效率。
其次,加快事業體制改革,重塑公益文化機構。目前我國有文化事業單位8萬個,從業人員150萬人。然而,事業體制卻是計劃體制形成的,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管辦不分,導致機構龐大、機制不活、效率不高。一要推進分類改革。分類改革是事業體制改革、再造微觀文化主體的重要戰略,要以重塑公益性文化單位為目標,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管辦分離原則,依據職能分工與產出性質對文化事業單位進行科學分類,并以分類為基礎逐步剝離行政性、企業性職能與單位。二要建立現代文化事業制度。明確法人主體地位,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形成以政府投入為主導的多元事業投資與經營補償機制,健全規范化的國有資產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深化人事、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內部激勵、競爭、約束機制,從而增強活力、改善服務。三要理順政事關系。改革中予以保留的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應取消行政級別設置,逐步淡化并最終完全脫離與其主管部門的行政隸屬關系;政府下放經營管理主權,文化行政職能轉變到指導、規劃、協調、服務、監督上來,不再直接干預文化單位的具體運營活動。
再次,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大力培育文化企業。公益性文化事業與經營性文化產業分類發展、兩輪驅動,已是文化建設基本路徑。發展文化產業須理順政企關系,健全文化市場,調整產業結構,打造文化品牌,但做大做強文化企業尤為關鍵。一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推進國有單位改革發展。深化國有文化企業改革,推進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完善國有資產監管與運營體系;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加快推進國有文化企業的公司制改造,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轉換經營機制,培育發展一批實力雄厚、有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骨干文化企業。二要調整所有制結構。適應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所有制結構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要求,鼓勵和支持非公有資本以多種形式進入文化產業領域,大力培育發展非公文化企業,凡是法律法規未禁止進入行業和領域都要向民營資本開放,形成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發展格局。
最后,實施社會體制改革,鼓勵社會積極參與。改革開放以來,公民社會及其組織載體民間非營利組織不斷發展,“以志愿求公益”逐步成為文化發展重要推力、社會參與文化建設重要機制,2007年我國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內的非營利文化機構已占整個民間非營利組織5.8%。因此,應改革與完善社會體制,培育民間非營利機構并引導其在文化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一要按照國家支持民辦公益性文化機構發展要求,制定促進民辦非營利文化機構發展相關政策,吸引和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公共文化實體、建設公共文化設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政府通過“民辦公助”、服務購買、稅收優惠等方式予以扶持,并使其在評獎表彰、職稱評定、文化交流及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享有與國辦機構同等待遇,形成有利于民間非營利文化機構培育發展、作用發揮的制度環境。二要理順政社關系。圍繞建立“小政府、大社會”格局,將部分行業自律、評估監督、信息支持、生產提供等職能向民間組織轉移;構建新型政社關系,政府與各類民辦非營利文化機構在產權、職能、機構、人財物等方面實現分離,政社之間建立平等、互助、法治化的關系模式。三要完善多元投入機制。鼓勵成立各類公益文化發展基金會,吸收熱心文化發展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捐贈、贊助公益文化事業;建立政府購買文化服務制度,支持民間非營利文化機構參與政府購買服務事項的公開招標,并將其與轉制文化事業單位等置于優先支持地位,重點扶持。(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