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引爭議
王石川:“常回家看看”不能靠法律強制
新修訂的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規定,“家庭成員不得在精神上忽視、孤立老年人”,特別強調“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要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民政部副巡視員吳明表示:“由于老年法屬于社會類立法,因此具體細節不可能規定得很清楚。但以后子女不‘經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訴諸法律,以前這種訴訟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但現在法院要立案審理。”(1月5日《山東商報》)
多年前,一曲《常回家看看》,風行大江南北,唱得游子糾結而黯然,唱得空巢老人凄婉而喟嘆。百善孝為先,常回家看看,幫媽媽刷刷筷子洗洗碗,給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與父母嘮嘮嗑,是表達孝意的基本方式,也是樸素而必需的人之常情。
日前有媒體報道,不少網友在網上發起了“算算這輩子還能和父母相處多久?”的調查,網友們計算出與父母相處的時間最長的是有十幾年,最短的只有十幾天。有網友感嘆,“這輩子我也許只能和媽媽相處了25天了,我在外地上班,每年只有春節能回家一次。我媽媽今年55歲了,如果上天眷顧媽媽能活到85歲,在她最孤獨的那30年里,我在她身邊的時間不超過600小時,也就是25天,還不到一個月,這個結果真是太殘酷了。”
在此語境中,游居在外的兒女確實應該常回家看看。聯系到我國1.67億老人中,有一半過著“空巢”生活,由于無人照料而生發不少悲劇,孩子就更應該多探望父母,甚至與父母住在一起。再聯系到確有不肖子女,不愿意看望父母,由是觀之,新老年法擬規定子女要經常看望老人,其初衷良好,釋放了濃烈的善意,但是,筆者認為,對此不宜激賞,尚需理清三點疑問:
其一,子女是不愿意常回家看看,還是不能常回家看看?這是一個“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的年代,隨著城市化的迅猛推進,古代那種“父母在,不遠游”的思維已經飄落在風中,我們是不折不扣的“飄一代”,父母在老家,子女游蕩在城市之中。不少子女不是想常回家看看,而是無法常回家看看,一是路途迢迢,二是假期稀少,當被加班、被全勤成為常事,休年假成了奢侈一景時,遠在城市的子女怎么才能常回家看看?有網友說,法律應該先強制公司執行帶薪休假制,此非虛言。更理想的是,城市房價能夠降一點,讓做子女的買得起大房子,把父母接到城市里住。
其二,如何界定“經常”,換言之如何操作?一個月回家一次是經常,一個星期回家一次也是經常,半年回家一次算不算經常?再說,即便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父母是不是就會怒而付諸法律?強求而來的親情是脆弱的,也是沒有根基的,當父母和孩子撕破了臉皮,懾于法律威力,子女即便常回家看看了,但一副冷若冰霜的面孔,又有何意義?孝順發自內心,親情歸于自然,表達孝意不能拘泥于形式,非要強調一年回去多少次,是愚笨的。
其三,法律該不該過度介入道德范疇?常不常回家,與倫理有關,也與道德有關,法律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它只能規范公共領域,道德法律化不妥,法律道德化同樣不妥。然而,現如今不少人陷入了法律崇拜的泥淖之中,認為法律萬能,動輒拿法律說事,其實,“法律并非萬能,法律工具并不是有效(對所有事情都起作用)或最為有效(對某些事情最起作用)”。倫理的歸倫理,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如果法律過于侵蝕倫理或干涉道德,只會適得其反,最終導致法律不被遵守,削弱了法律的效力。
其實,法律規定子女要經常看望老人的背后,隱含著一個錯位的命題。在不少人看來,贍養老人是子女的責任,且全部是子女的責任,殊不知,養老、敬老、愛老,讓老人安度晚年,不只是子女的責任,更是國家的責任。當前,我國普遍存在“421家庭”的家庭模式,即兩個成年人要贍養四個老人還要撫養一個孩子,對一個孩子來說,實在力不從心。在此事實面前,即便孩子常回家看看,又能如何?國家應該當仁不讓地強化養老保障,讓老人體面生活,有尊嚴地安度晚年,這比法律迫使子女常回家看看更有必要。若一味強調子女的責任,相關部門就有推卸自身職責之嫌。
何亮亮:“常回家看看”將入老年法 可約束不孝子女
最近老年法進入了修訂的階段,其中特別增加了這樣的內容,對于那些獨居的老人,負責贍養老人的子女有義務經常回家看看老人。這樣一個法律規定國際上來說是相當罕見的,但是我覺得它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的美德。另外從當前這個現實來講,這樣一個法律規定也是有必要的,最主要是把一種原來從道德上、從傳統上大家都會自覺去做的一些事情,現在把它給予一個法律的要求。
現在中國已經有超過1億的老人他們是空巢的,就是說他們不跟子女住在一塊。如果說老年人在經濟方面生活有困難,相應的會有地方上照顧,有小區的照顧,但是對于老人來說,最重要的還是精神上的慰藉,就是子女能夠經常陪著自己來看看自己。這樣一種要求絕對不過分,但是現在確實有一些子女他們就不能經常,甚至不回家去看。
在這種情況下,老年法里面有了相應的規定之后,有一些老人可能已經失去了生活能力,如果這個老年法經過修訂以后它能夠正式成為法律條文,人們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條文起訴這些子女,基本上人們也不希望用法律要求子女去看父母,但是有了法律規定之后,他會成為對一些不孝敬父母的子女對他們是一種約束。
童克震:為“常回家看看”寫入《老年法》叫好
據介紹,新修訂的老年法在社會保障里拆分出一些內容,單獨成立“社會照料”一章,主要是針對高齡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以及不能和子女居住在一起的老人。(1月5日《山東商報》)
當贍養老人成為一種倫理義務時,老人得到兒女的親情看望就是一種倫理權利。可是,目前社會倫理還都是由道德秩序保障,而道德的力量對于“孝道兒女”力量強大,對于不孝兒女就顯得疲軟無力。諸多老人為了兒女的親情看望,盼星星、盼月亮、高樓望斷,結果兒女還是“飛入花叢都不見”,于是悲從心中起,訴求腦中生,一些老人與兒女關系竟然到了“擦槍走火”地步,“常回家看看”被老人告上法庭,老人、兒女都很尷尬。而法律并沒有具體規定兒女不“常回家看看”的處罰和罪犯哪條,迫使法庭在“調解層面”疲于奮戰;如果調節不成功,只能延續著老人的悲哀、兒女的不孝,使法律服務社會陷入尷尬境地。
法治社會要求法律統領贍養行為,并用剛性的法律培養新時代的“常回家看看”習慣,滿足老人的親情訴求和心理健康。眾所周知,“笑口常開”是老人延年益壽的“秘方”,“常回家看看”恰是老人笑口常開的“原子核”,一次親情看望能給老人帶來滿懷希望和長久的心靈快慰、自豪,那種心靈慰藉和親情熨貼是任何物資都替代不了的;而知曉這些“秘方”的兒女并不在多數。
現代社會發展進行著前所未有社會大流動,兒女遠離家園成為常態,由于工作繁忙和親情看望意識缺乏,常使“回家看看”成為老人前所未有的奢侈品;更有些兒女“一去不回頭”,孤獨老人常與孤獨陪伴,天天愁云糾結而過早衰老,甚至過早萎靡死亡。“走時雙親健康,歸來荒蕪蒼涼”,不正是一些兒女一生一世的遺憾么?
歌曲《常回家看看》久唱不衰,常讓天下父母流淚千行。正像歌詞所唱:“老人不圖兒女為家做多大貢獻,一輩子不容易就圖個團團圓圓”。如果這樣的基本看望兒女都做不到,老人的基本親情愿望都不能滿足,老人的幸福、兒女的孝道、社會的進步、法治的精神又在哪里呢?老人的今天就是我們的明天,要讓親情看望世代相傳,僅僅靠道德力量遠遠不夠,必須用法律強制培養兒女“常回家看看”,即完成兒女的看望義務,也培養一種看望習慣,升華一種親情力量和理解萬歲,更接力承傳親情看望美德。
此次新《老年法》把“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給老人一份法律權利,給兒女一份法律義務,以法律推動親情孝敬走進新時代,則是法治精神的升華。這對于匱乏親情看望的兒女也是心靈震撼,雖說帶有硬性的強制,但喚醒的卻是兒女親情良知,不再堅守給錢給物就是孝敬的誤區。在送禮不如送健康的語境下,送“常回家看看”給老人帶來的親情滿足、精神振奮、幸福健康是不可估量的,誰能不為這種立法叫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