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來拯救李剛?
張培鴻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
據《新京報》等媒體報道,2006年8月中旬,保定市發生了一起持槍搶劫案,警方從手機電話清單上查到了犯罪嫌疑人,2007年12月10日,嫌犯王朝被以搶劫罪判刑13年。
經過一審、二審,判決生效了,但事情并未了結。多名證人證實,案發時王朝并不在保定,而是身在150余公里之外的石家莊。就作為自然犯的搶劫案來說,只要被告人有不在現場的證據并經查實,顯然就是一件鐵定無罪的案子。但是控方卻以一份瑕疵多多的通話清單,以及一些不完整的高速公路通行信息,論證在極端的情況下被告人具備“作案的可能性”。于是就定案了。
這樣的判決顯然不符合無罪推定以及疑罪從無的刑事訴訟原則。經過家人的持續申訴,出于某種尚未盡知的原因,2010年11月22日,河北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此案偵查階段的主承辦人,正是去年的“我爸是李剛”事件的主角之一、河北保定市北市區公安分局副局長李剛。根據王朝本人的陳述,他“遭遇了從前在歷史課本中得知的種種酷刑”,第一個動手的人就是李剛。目前,王朝的案子還在等待重審,案件的是非曲直尚不明朗。但就李剛局長的作為,有細細分析的必要。
就王朝搶劫案而言,李剛與王朝素不相識,本沒有構陷王的必要。我們站在李剛的角度想一想:在一個三四線城市,光天化日之下發生持槍搶劫,而且使用了槍支(據被害人陳述嫌犯朝地下開過一槍),這在強調“命案必破”、“槍案必破”的背景下,對一個分管刑偵的副局長來說,他承擔著多大的壓力?很自然的,根據被害人的描述,嫌犯接過三四個電話,于是查電話,重點排查,鎖定王朝;再抓捕審訊,上手段逼供;最后拾遺補缺固定證據,向上面交差。交完差立了功領了賞,案子再到檢察院和法院轉一圈,蓋上紅戳子完事。
這不只是李剛一個人的思路和行為模式,它是當下中國刑偵程序的最典型流程。差不多在百分之九十的情況下,這個流程不會發生錯誤,但在不到百分之十的案件中,就會出現佘祥林,出現杜培武,出現聶樹彬,出現呼格吉勒圖,等等。如果李剛不走運,這次很可能得加上王朝。
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是這樣一個原則:如果一個人被懷疑犯了案,從最不利于他的角度分析,確實可能是他干的;而從有利于他的角度分析,似乎又有種種疑點,難以支持犯罪。那么,法律規定應當采信有利于他的角度,作出無罪的結論。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講的結論不是警方的結論,而是司法的結論。全世界的警察都是堅持有罪推定和疑罪從有的,這是他們工作性質的要求,他們需要收集一切的可能性來幫助破案。但是警察不能羈押嫌疑人(必須由預審法官決定),不能使用逼供手段(嫌疑人享有沉默權),當然更不可能單方定案。如果我們不是只在法條中而是在司法實踐中也堅持這些原則,王朝一案的審判長早就判決王朝無罪了。
李剛未必是一個好父親,至少他對兒子負有管教不當的責任;李剛或許也不是一個好警察,他涉嫌對王朝使用不當甚至是非法的逼供手段。然而,即使王朝的案件最終被證明是個冤案,也不應僅由李剛承擔全部責任。李剛背后的司法環節,才是一切的根源。同樣是河北的案子,懲罰了李剛,又改變得了聶樹彬的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