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釋或使生育率下降
何亞福 人口學者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婚姻法》適用的司法解釋(三)。該解釋明確規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筆者認為,這個司法解釋體現了《物權法》的精神,有利于保護個人婚前財產,有利于打擊借婚姻為名而目的是騙取對方房產的部分拜金男或者拜金女,也有利于促進男女平等。然而,這個司法解釋忽視了女性生育和做家務方面的付出,因此也有一個不可忽視的副作用是,促使生育率進一步下降。
舉例來說,一位20多歲女士找個男朋友談戀愛,然后結婚了,住著男方父母買的房子,過個兩年生孩子了,當起了家庭主婦,但后來男方有外遇了,這對夫婦離婚了,這位女士就有可能一無所有。因此,有一些網友驚嘆道:“哪個沒房子的女人還敢生孩子啊?剛生了,男人出軌了,那不得抱著孩子睡大街啊!”
女性是生育的主體,女性因生育和撫養孩子,會喪失升遷甚至工作機會。《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釋沒有顧及到男女分工的不同,缺少對女性的保護,也沒有考慮到家庭主婦的利益。這種做法,正如現行GDP的核算方式一樣不合理。GDP核算沒有把無報酬的家務勞動計算在內,例如,一位家庭主婦從早到晚從事撫育年幼孩子、買菜、煮飯、搞清潔、洗衣服等家務勞動,但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這位家庭婦女被看作是沒有生產力的、沒有職業的、在經濟上沒有活動性的。很多婦女從事照料孩子的工作,但這些工作由于沒有工資,所以沒有被計算到GDP里去。
這項新的司法解釋,特別會導致農村夫婦生育率的更大下降。這是因為,城市家庭多數是獨生子女家庭,城市夫婦結婚時,女方(以及女方父母)也有可能在買房方面出一部分資金。但在農村,傳統的慣例是男方置房產,女方陪嫁妝。如果農村婦女婚后沒有經濟上的獨立,那么當結婚若干年之后離婚,此時嫁妝已消耗殆盡,農村婦女只能凈身出戶。因此,農村婦女傾向于認為,出外打工比在家生孩子更劃算。
另外,該司法解釋還規定,婚前個人按揭所買房屋,離婚時歸個人,但應對參與還貸的配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按照這項規定,有可能出現這種情況:男方婚前按揭買房付了首付,婚后夫婦兩人月薪各有7000元,男方每月花5000元還房貸,只剩下2000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女方沒有參與還房貸,但她的7000元月薪都花在這個家庭的生活開支方面(包括育兒費用)。離婚的時候,房子是歸男方的,這對女方是很不公平的。
綜上所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可能會增強女性經濟獨立和人格獨立意識,促使女性不愿意生孩子和撫養孩子,不愿意當家庭主婦,并催生一大批事業女強人和不結婚的單身女人,也會使離婚變得更容易。所有這些,都將促使中國人口生育率進一步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