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術后身亡被認定醫療事故 家屬要求處分醫生
據京華時報 79歲的金某在世紀壇醫院手術后身亡,被認定為醫療事故。家屬起訴醫院獲賠后,又將海淀區衛生局告上法院,要求其處罰相關醫務人員。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衛生局對患者家屬投訴重新作出處理。
2006年5月29日晚,金某腹痛撥打120求救,被送到世紀壇醫院急診。值班大夫治療20分鐘后,金某出現不適癥狀。后被確診為“脾破裂”,進行了“脾切除手術”。術后,金某進入ICU病房,7天后死亡。
2007年9月,北京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認定,事故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院負次要責任。2009年12月,市一中院終審判決世紀壇醫院向患者家屬賠償醫療費等4萬余元。去年2月,金某家屬要求海淀區衛生局,對事故處理決定作出書面答復。海淀區衛生局稱,已對醫院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家屬又要求處理相關醫務人員,衛生局稱缺乏“事實依據”。家屬將海淀區衛生局告上法院,要求該局行政處分相關醫務人員。
海淀區衛生局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如何認定未作明確規定。醫療事故鑒定書中,也未對醫務人員的責任程度進行認定。市衛生局就此事的回復稱,在醫療事故鑒定中,被鑒定主體通常是醫療機構,并未規定對相關醫務人員的責任進行認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醫療事故鑒定書是衛生局對相關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基礎依據,但并非唯一依據。事故鑒定書未明確認定相關醫務人員責任的情況下,海淀衛生局應當依法定職責行使調查職權,并作出相關處理。海淀衛生局接到患者家屬的投訴后,對相關醫務人員的責任情況未履行調查、處理職責,已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應當予以糾正。法院判令海淀衛生局對家屬的投訴重作處理。
一審宣判后,海淀衛生局已提出上訴。
>>律師說法 醫院內部應劃分責任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振峰說,醫療事故鑒定主要是針對醫療機構的整體責任做出一個認定,但醫療單位內部對此應有一個責任的劃分,對相關責任人做出處罰。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包括警告、暫停執業、吊銷其執業證書等。如果按照刑法規定屬于嚴重不負責任的情況,已經構成醫療事故罪的,就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醫療事故后,如果患者認為應該追究醫療機構以及機構中相關人員的責任,可以通過投訴、舉報、訴訟等方式,按規定應該處罰而沒有給予處罰的,可以向上一級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