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記者 劉仙)2007年8月,凱里李女士到某售后服務部打工,期間,該服務部每月都要從其工資中扣除100元人民幣,說是根據公司的規定,收取“保密費”。李女士覺得此舉不妥,在辭職后遲遲取不回所有保密費的情況下,投訴到了凱里勞動部門。8月13日,凱里市勞動監察大隊介入調查后初步認定,所謂“保密費”,原來是押金。
據介紹,2007年8月14日,凱里李女士到某科技產品凱里售后服務部打工,剛開始,她自我感覺還行,可是,同年10月18日,李女士去領取9月份工資的時候,發現工資被扣了100元。對于此舉她很不解,售后服務部解釋說是“保密費”,這是公司的規定,不能違反。此外,服務部人員還告訴她說,這錢由公司暫時保管,將來還要退還。
此后每個月,售后服務部都以同樣的理由從其工資中扣除100元人民幣,截止到2008年7月底,李女士被扣掉的“保密費”達到了900元人民幣。后來,李女士向該售后服務部提出辭職時,要求退還900元的“保密費”,但是,售后服務部消極對待。一怒之下,李女士投訴到了凱里市勞動監察大隊。
8月13日,記者隨凱里市勞動監察大隊的執法人員趕到了位于凱里市府花園的某科技產品凱里售后服務部。該服務部負責人對李女士關于收取保密費的投訴無異議,他說,這是上級公司的規定,也是不少企業的做法。就勞動監察關于為何不及時退還李女士“保密費”的詢問,該負責人說,李女士拿走了服務部的貨款,至今還未歸還。
當天,凱里勞動監察大隊對該服務部收取“保密費”一事展開了調查。該大隊負責人說,通過調查發現,所謂“保密費”其實就是“押金”,收取該項費用,實際上是一種變相收取勞動者押金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關于“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規定。該負責人還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其他規定,此事一旦查實,上述售后服務部將面臨罰款。目前,調查事件還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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