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記者 劉仙)2002年,黔東南州興宇公司取得了凱里賓館東側臨街空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但是意想不到兩年后包括該宗地在內的土地被轉讓給了另一位開發商,于是,一塊土地出現兩個土地證的劇目上演了,為此,處于“弱勢”的興宇公司展開了“馬拉松”維權,至今,維權行動還在進行……
辦理施工許可遭“卡殼”
2001年8月,黔東南興宇房產公司(以下簡稱“興宇公司”)參加由黔東南州旅游局組織的商務洽談會。同年9月10日,興宇公司分別與凱里賓館與黔東南州旅游局簽訂了《黔東南州旅游局商住樓聯合開發的合同》等合同,取得了凱里賓館東側臨街空地的開發權利。
隨后,興宇公司持上述合同到凱里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建設分局以及凱里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國土局”)等單位,很順利地辦理了立項批復、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用地批準等手續,還取得了凱里市國用(2002)字第0351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但是,輪到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就不順利了。辦理該證需要黔東南州人民政府給黔東南州旅游局的批文,州政府以該宗地轉讓未經其批準為由遲遲不予辦理。2002年5月,興宇公司如實向黔東南州政府反映情況。之后,州政府辦召集有關部門開會,一致同意補充完善手續后繼續開發。但是,關于此次會議的會議紀要一直未被簽發,開發項目被擱淺。
同一土地被賣給了另外的開發商
2004年1月11日,另一開發商楊某與黔東南州旅游局簽訂了為期40年的《凱里賓館投資改造以及租賃經營合同》,取得了凱里賓館2272平方米的空閑土地的使用權,其中包括興宇公司已經擁有土地使用證的688.35平方米的土地。
2004年7月,黔東南州政府發函強調關于興宇公司的頒證行為是越級行為,應分級管理,要求凱里市政府將其土地證注銷。
2007年10月31日,黔東南州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州國土局”)給楊某頒發了州國土用(2007)第凱027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至此,在凱里賓館2272平方米空閑土地范圍內出現了兩個《國有土地使用證》。
再說市國土局接到撤消凱里市國用(2002)字第0351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命令”后,于2004年8月,上報凱里市政府,注明該宗地頒證行為合法,不予注銷。
直到2008年10月23日,市國土局才正式下發撤證通知,撤消了為興宇公司頒發的土地證。但1個多月后,該局又以上述撤證通知發文主體不合而又將其撤消了。
說起上述撤證之舉,市國土局局長歐陽昌亭在之前與貴州電視臺記者交流時說:撤消上述證件屬于無奈之舉,因為有來自上面的壓力,不得不辦。
爭議地屬“州管”?
“下令”撤消市國土局頒發的土地證,州國土局解釋說理由有三。第一,爭議地屬于州級國有資產,凱里賓館的轉讓行為未經州人民政府批準,其土地轉讓行為無效;第二,2000年,黔東南州政府發文要求對國有土地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分級管理”的精神,州級和州直以上單位的土地由州國土局統一登記管轄。凱里賓館屬于黔東南州旅游局下屬的事業單位,其土地理登記管轄機關理所當然是州國土局。因此,市國土局受理凱里賓館土地轉讓申請,辦理宗地審批、頒證等行為,都屬于越權行為;第三,轉讓給興宇公司的宗地臨街,其背面還有大量土地。將該“獨立”出來,那勢必將背后的土地堵死。
“弱勢”開發商,艱難維權
對于黔東南州國土局對此事的解釋,興宇公司難于接受。該公司認為,黔東南州旅游局與該公司簽訂聯合開發合同的行為是對凱里賓館土地轉讓資產行為的批準,這是符合規定的;此外,市國土局頒證屬于一種行政許可,是國家立法保護的;而分級管理屬于國土部門內部的事情,其依據就是黔東南州政府下發的相關文件,以“分級管理”為理由來撤消一種有法可依的行政許可,那實際上是用文件來與法律對抗。
鑒于上述的認識,興宇公司寸土不讓,展開了艱難的維權,其間參加過聽證會,提出過行政復議申請,也向法院起訴過,但都沒有結果。目前,維權行動還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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