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記者 劉仙)2008年,天柱市民姜繼芬在承包經營天柱縣邦洞鎮肖家采石場期間,變賣了該采石場的裝載機,又意欲將其他設備拉出去賣,被發現后未果。其他三名合伙人對此強烈不滿,以侵占罪將姜繼芬及其丈夫告上了法庭。8月20日,天柱縣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介紹,2007年9月5日,經肖宗明、肖宗燈、姜繼紅與姜繼芬四合伙人協商,決定將他們合伙經營的“天柱縣邦洞鎮肖家采石場”承包給姜繼芬經營,承包期1年。期間,采石場的“成工50型裝載機”等設備交由姜繼芬保管使用。
2008年8月31日,承包期即將結束,姜繼芬與其夫楊廷銓請車將采石場的碎石機、空壓機裝車準備運走變賣,結果被發現而未得逞,但是,姜繼芬則成功變賣了一輛“成工50型裝載機”。
肖宗明等認為,姜繼芬、楊廷銓的行為已構成了侵占罪,起訴至天柱縣法院,請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天柱縣法院對此則不予支持,該院認為被賣掉的裝載機是肖家采石場的財產,被告人姜繼芬是該采石場的合伙人之一,擁有份額,其夫楊廷銓對其的份額也有所有權,因此,裁定姜、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罪。黔東南州中級法院認定天柱縣法院是在未辦理立案手續的情況下徑行認定兩被告人不構成侵占罪的,因而駁回了該法院的裁定,要求其立案審查。
在8月20日的庭審中,原告肖宗明等認為,姜繼芬不僅變賣裝載機,還伙同其夫偷運沙石場設備去變賣,已經構成侵占罪。其夫楊廷銓指揮人員拉運沙石場的設備,雖被阻止未遂,但其行為是一種侵占的違法犯罪行為,也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被告人姜繼芬辯稱,她侵占的財產不是他人的財產,她也擁有份額,所以其構成侵占罪的主體不合。此外,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中要求被侵占的財物數額較大,而她本人賣出去的裝載機已不能使用,不能認定為“數額較大”,因而達不到侵占罪的“追究標準”。被告人楊廷銓為自己辯護說,偷運設備到外出售,他根本不在場。
鑒于此案件的相關證據須進一步核實,此案天柱縣法院將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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