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訊 張先生租房商用,不料在申請工商登記時受阻,原來該房是不能出租的經濟適用房。張先生將房屋中介和房主告上法院。昨日記者獲悉,東城法院已確認租賃合同無效,判決二被告退還相應房租和押金等費用。
張先生稱,自己與中介合順行簽訂為期3年的房屋租賃合同,承租由文某委托合順行出租的房屋,在簽訂合同時,已告知對方自己將用作商業用途。但是,在辦理工商登記時才得知,該房屋是經濟適用房,既不能出租,也不能商用,租賃目的無法實現。無奈之下,張先生只得搬出該房屋,并將房屋中介和房主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為,涉訴房屋系經濟適用房,雙方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法官提醒市民,按照相關規定,經濟適用房購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閑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任何中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經濟適用房。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