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踩死鄰居一歲多男童 一審被判無期
作者:佚名發表于:2012-11-08 10:06:31『 來源:中顧法治新聞 』
去年11月4日,晚報獨家報道了一歲零3個月的男童寧寧慘遭40多歲男鄰居踩死的新聞。這起發生在曲靖市麒麟區越州鎮黃泥堡村委會的案件,前不久在曲靖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昨日,鄭州律師林強了解到,該起案件一審判決:被告人段寶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寧寧的家人5萬元。針對這一判決結果,寧寧家人準備向省高院上訴。
公訴機關指控,事發當天,段寶才妄想自己受到寧寧母親周春云的迫害,遂趁寧寧獨自在自家場院玩耍時,對孩子拳打腳踢,后被周春云發現,并將孩子抱走,段寶才還追打周春運懷中的孩子。鄭州律師林強了解到,后來,寧寧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寧寧生前被鈍性外力致心臟破裂死亡。
檢方指出,經精神病司法鑒定,段寶才作案時為限制責任能力人,并提供了3份段寶才在案發前的幾年中,3次前往曲靖精神病醫院救治的病歷。案發后,這家醫院對段寶才做了精神病司法鑒定,鑒定結論是段寶才患有精神疾病。對段寶才患精神病一說,寧寧家屬不服,送請省級有關司法醫學鑒定,結論同前。
曲靖中院一審判決認為,段寶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依據司法醫學精神鑒定,其作案時屬于病態和報復控制下的混合性動機,辨認能力不全,鄭州律師林強了解到,控制能力有所削弱,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且在歸案時主動交代問題,法律酌情給予從輕處罰,最終判決段寶才犯故意殺人罪,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據被告實際經濟情況,責成被告在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賠償鄰居張建才夫婦家5萬元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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