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醫藥代表在銷售藥品過程中,向多家醫院的工作人員行賄總計價值132萬余元財物,于近日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曾于2013年11月22日對被告人范亞平犯行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范亞平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范亞平在余杭區第二人民醫院、余杭區中醫院、余杭區第一人民醫院代理銷售藥品期間,為在藥品采購過程中謀取競爭優勢,或者在增加醫院已有藥品銷售過程中,要求相關醫院藥房工作人員違規統方提供幫助,并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多次給予余杭區第二人民醫院西藥劑科原主任陳某、余杭區中醫院辦公室原副主任楊某、余杭區第二人民醫院藥劑科西藥房原工作人員尤某、余杭區第一人民醫院藥劑科原副主任朱某、余杭區中醫院藥劑科西藥房原工作人員俞某、余杭區第一人民醫院原副院長濮某、余杭區第二人民醫院原院長王某以財物,贓款及部分贓物共計價值1323716.9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范亞平不服,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中,范亞平認為,自己2009年就改行做化妝品生意了,給醫院工作人員送錢都是讓她丈夫在做。此外,范亞平的辯護律師提出,“兩高”關于行賄“情節特別嚴重”的司法解釋在2013年1月1日才開始生效實施,而范亞平的行為都發生在之前,對范亞平重判10年有期徒刑不公平。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雖然2009年之后由范亞平丈夫接手藥品經營,但受賄者和相關證人都證實,范亞平有告訴他們由丈夫聯系統方的事情,并按事先約定進行操作,統方費按原來的標準支付,直接打進受賄者銀行賬戶。
根據“兩高”關于行賄“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本案行賄數額100萬元以上,且向三人以上行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兩高《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據此,杭州市中院二審(終審)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駁回范亞平上訴。 (記者 裘立華、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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