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3日下午,岑鞏縣人民法院調解室氣氛熱烈,岑鞏縣政府副縣長楊明、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鄧成和岑鞏縣法院副院長楊芳與上訴人吳某某、劉某某、唐某某、田某某、譚某某圍座一堂,就吳某某、劉某某、唐某某、田某某、譚某某訴貴州某置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五案,進行調解。經耐心細致對五上訴人進行釋法明理,最終促成五原告自愿撤回上訴,使該五起涉及民生,極易導致纏訪、上訪的群體性案件,得以化解。
2010年,被告貴州某置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置業房地產公司)對其位于岑鞏縣新興中心市場的二期改造項目進行施工,在開挖好基坑后,于2011年11月2日將基坑周圍邊坡工程承包給貴州某某建筑科研設計院特種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建筑特種公司),雙方簽訂了《邊坡支護承包合同》。同年11月3日,某某房地產公司與廣西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某某公司)簽訂了《協議書》,協議約定該期工程的房屋修建由該公司承建。建筑特種公司完成邊坡工程后,廣西某某公司于2011年古歷正月進場施工。
2011年4月,該工地南面靠五原告住房一側發生垮塌,經對五原告的房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該次垮塌對五原告的房屋造成了一定損害。各方在相關部門的協調下,達成了由大置業公司對五原告按房屋每平方米150.00元的標準進行了賠償,五原告自行對房屋進行維修恢復,共計賠償了623700.00.00元。事后五原告未將賠償款全部用于對房屋的修繕。同年10月2日,因連日降雨,該工地再次發生了垮塌,因考慮到原告等工地周圍住戶的安全,在縣相關部門的組織協調下,對原告等住戶進行了疏散安置,被告某置業房地產公司對住戶的食宿進行了墊付,同時也組織人員對垮塌處進行了及時的處理。后五原告等認為該次垮塌對其房屋造成了新的損害,多次要求被告某置業房地產公司進行賠償,雙方協商未果,五原告遂組織人阻止施工,某某房地產公司因無法施工,于2011年11月,起訴至法院,要求五原告等住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訴訟過程中雙方矛盾升級,并發生了斗毆,在相關部門協調下,某置業房地產公司撤回了訴訟。五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起訴至岑鞏縣人民法院,要求某置業房地產公司排除妨害,并賠償損失共計697200.00萬元。
岑鞏法院在訴訟過程中,追加了廣西某某公司、建筑特種公司為共同被告,經多次調解未果后,遂釋明五原告應當對此次垮塌是否造成新的損害及新的損害事實與此次垮塌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在法院限定的合理期限內,五原告以無力交鑒定費用為由,未進行因果關系鑒定也未對修復費用進行評估,岑鞏法院遂以五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自己的房屋在第二次垮塌中出現受損的具體情況以及修復費用的合理來源,以及某置業房地產公司第二次邊坡垮塌與五原告房屋有裂縫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明,而駁回了五原告的訴訟請求。
五原告不服,上訴至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接到該案后,民三庭非常重視,經對該五案進行審查,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如果維持原判,案結事不了。為了及時化解矛盾,州法院民三庭親臨現場對五原告的房屋進行了查看并對五原告進行了法律講解,同時聽取了當事人意見,五原告一致要求,請州法院領導邀請岑鞏縣副縣長楊明一起參加調解,因當天楊明副縣長出差在外,只能另定時間組織調解。當天其中兩個原告聽取了州法院講解后,撤回了上訴。
經一審法院向楊明副縣長匯報該案情況后,楊明副縣長也非常重視,并同意參加調解。11月13日下午2點左右,五原告按時趕到岑鞏法院調解室,因臨時楊明副縣長在開會,不能準時到,州法院民三庭法官們也因堵車,在凱里來岑鞏的路上,未能準時趕到,五原告座在調解室漸漸失去耐心,并情緒激動,認為法院不尊重他們,沒有調解的誠意。岑鞏縣法院黨組書記鄭厚祥同志知道這一情況后,來到調解室,再一次說明情況后請他們理解,在耐心說服下,五原告情緒漸漸平靜,不一會,州法院鄧成庭長、楊明副縣長也趕到岑鞏法院。經楊明副縣長和鄧成庭長近四個小時的耐心說服調解,五原告認識到自己沒有足夠證據,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只是心里對某置業房地產公司有氣,表示只要對方說句好話就行了,只要法院和縣里面重視他們這件事,認為他們不是無理要某置業房地產公司的錢就行了。楊明副縣長也當場表態,鑒于五原告的實際情況,自己不管通過什么渠道盡力協調此事,五原告也不要再將精力用在打官司賭氣上了,好好搞好生產。五原告也非常感謝楊副縣長及州、縣兩級法院的理解和重視,說自己打官司不是為了錢,只是要個說法,同時其余三個上訴人也當場撤回上訴。至此,五起涉及民生的群體性案件得以及時化解。
該案的成功化解再一次表明,只要人民法院忠實踐行司法為民宗旨,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只要領導善于傾聽群眾呼聲,以群眾利益無小事的工作態度和熱情感動他們。只要法官能用真心、誠心、公心對待每一個當事人,就能解開當事人的心結,就能實現案結事好人和。(馮鏡鋼 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