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25名農民工37萬余元工資拒不支付,包工頭謝某1月31日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被告人謝某目無國法,用轉移、逃避等方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勞動報酬達37.39萬元,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入法。謝某是該法實施以來,烏魯木齊市以該罪名被公訴判決的第一人。
公訴人指控,2012年,謝某承包烏魯木齊市4家建筑工地的部分工程,并雇傭工人進行施工。截至2012年9月,上述4個項目工程施工方給謝某支付了60余萬元,謝某通過轉移、逃避等方式未支付25名工人勞動報酬37.39萬余元。公安機關立案前,勞動監察部門從謝某處追回19.3萬余元。
“我并不是故意拒不支付,我們干工地的都是干完活,年底一起結算。”謝某稱,自己2012年上半年一直都在賠錢干活,很多人也欠著自己的工錢,自己想到年底再結算。
針對謝某的辯解,此案公開審理時,公訴人當庭宣讀了謝某的一份承諾書,向工人們保證收到工程款后就及時給工人們發工資。公訴人稱,在上述4個工程施工方給謝某付款、勞動監察部門找謝某談話后,其仍未支付工人工資,而是將錢挪用。
最終,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謝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追回的勞動報酬發還被害人,剩余的勞動報酬145416元由被告人謝某繼續支付。
“我認罪。”在庭審時,面對公訴人的指控,包工頭謝某低聲說。
對此,公訴此案的檢察官沙書強說,謝某一案中,有勞動監察部門給他下發的支付令,他拒不支付,因此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成要件;其次,被告人還存在逃避支付、隱匿財產的故意;第三,被告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超過3個月、且數額超過5000元-20000元。上述三點均已觸犯《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定。謝某碰撞了刑法的“高壓線”,其需承擔法律責任,而成為烏市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獲刑第一人。對謝某的批捕和公訴,也正好符合剛剛出臺的司法解釋標準。謝某案為公訴審理今后發生在烏市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起到了示范作用。
在沙檢察官看來,烏市首個欠薪案件的公開審理,將會引起很多人的重視,預計拖欠不還者將有可能因此減少。“畢竟,不還錢就要坐牢,兩者之間孰輕孰重誰都需要掂量。”
新疆星河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志業認為,《刑法修正案(八)》中將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行為正式定罪入刑,是對“欠薪罪”的補充和完善,進一步強化了刑法對群眾切身利益的保護,這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不斷前進的必然結果。尤其是烏市首例案件的判決,其意義重大而又深遠。對勞動者來說,工資被惡意拖欠時,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對用人單位、“包工頭”來說,一定要誠信經營,否則會受到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