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將代理的刑案辯護詞發在個人博客上,稱其當事人揭發了徐某等人犯罪。徐某對此不滿,起訴該律師侵犯名譽權。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判決律師侵權成立,刪除涉案文章并給付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
狀告律師索賠10萬
徐某起訴稱,2011年8月,被告高律師將《劉某盜竊、詐騙案的辯護詞》發表在自己的博客上,文中寫道“劉某曾向檢察機關揭發徐某等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對于此事實請法庭予以核實,若成立,劉某的行為屬于立功。”
徐某稱,高律師文中的徐某正是自己,而他也是劉某案件的被害人。高律師的文章被其他人在網上轉載。而劉某盜竊、詐騙案的二審判決書中,沒有提及劉某曾向檢察機關揭發他等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情況。
徐某認為,高律師故意捏造事實,損害他的人格、名譽,導致他被朋友、同事誤認為是罪犯,給他帶來巨大的精神打擊,致使他患上抑郁癥。為此,他要求高律師在報紙上連續為他賠禮道歉一年,刪除涉案文章,并賠償他精神損失10萬元。
律師稱博客無不當
高律師辯稱,劉某確實曾向檢察機關揭發徐某等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在法庭審理中,合議庭也對此進行了核實,有法庭記錄可以證實。徐某也參加了庭審。高律師認為,他在劉某案的辯護詞里提及劉某揭發徐某等人犯罪,是正當履行律師職務的行為。他的辯護詞用詞妥當,嚴謹,沒有不當,他不同意徐某的訴訟請求。
未寫“涉嫌”存在過錯
一審法院審理確認,高律師作為辯護人,將其在庭審中發表的辯護詞登載于網絡這一公開的傳播平臺上,登載行為本身并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但該登載行為與在法庭上宣讀辯護詞的辯護行為,在性質上存在差異,故高律師對于網絡上登載的辯護詞內容負有更重要的審查義務。
因高律師并未使用“涉嫌犯罪”的字樣,故該措辭極易讓閱讀后的第三人理解為本案徐某存在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而事實并非如此。這直接導致徐某的社會評價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高律師對此存在一定的過錯。
基于此,一審法院認為,高律師已構成對徐某名譽權的侵害,并判決高律師刪除涉案文章、賠禮道歉、給付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判決后,高律師不服,上訴要求改判,但被市二中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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