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朋友聚餐后結賬時,馬先生及朋友們被告知,餐桌上有一只紅酒杯發現裂縫,要求在買單時一并賠償。這件小事演變成馬先生朋友和酒店服務員之間的“全武行”,還導致馬先生眼部受傷。
上海楊浦區法院今日披露,該院審理了該案,由于馬先生不愿起訴自己的朋友,僅獲40%賠償。
2012年6月,馬先生和朋友一行幾人在餐館吃飯后結賬時被告知,餐桌上的一只紅酒杯有裂縫,要求賠償。馬先生一行則認為紅酒杯原本就存在裂縫。為此,雙方竟然發展到動手,因民警及時趕到,制止了雙方沖突的進一步升級。經教育,餐館方面幾名參與動手的服務員同意向馬先生一行道歉。就在其中一名服務員道歉過程中,馬先生的一個朋友認為該服務員之前曾經打人,便沖上去給了這名服務員一記耳光。
原本已經平息的事態進一步發展,變成幾名服務員與馬先生朋友之間的互毆,馬先生的這個朋友跑到廚房間拿了燒菜的勺子返回,將大廳里的杯子、煙缸、茶盅等打碎。沖突中,馬先生倒地,臉部受傷。
2012年12月,馬先生將餐館及幾名涉事服務員訴至法院。他認為自己在勸架過程中被餐館服務員打傷,要求餐館和幾名服務員連帶賠償自己各項損失1.1萬余元。餐館及服務員方面則稱,馬先生的傷勢是其朋友在沖突中造成,不同意賠償損失,并提供了事發當天的監控錄像。
經查看發現,馬先生的幾個朋友和餐館的幾名服務員參與沖突,但馬先生受傷瞬間未被監控錄像記錄,無法確認具體被何人所傷。法院提示后,馬先生明確表示不追加自己的朋友作為本案的共同被告。
楊浦區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馬先生等人與餐館服務員因一只紅酒杯發生爭執,雙方均本應保持克制,在合理范圍內文明對話,妥善解決。
但馬先生的朋友與餐館個別服務員未能保持理智,甚至在警察到場的情況下,仍發生嚴重肢體沖突,共同實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導致馬先生在沖突中受傷,故馬先生的朋友及餐館服務員均應對他的損害承擔相應責任。
就事件發生原因而論,馬先生的朋友在餐館服務員準備賠禮道歉時突然發難,扇其耳光,致使局面失控,應負主要責任;餐館服務員未能保持克制,參與打架,應負次要責任。
綜上,法院酌情確定馬先生朋友與餐館服務員對損害后果分別承擔60%、40%的責任。審理中,馬先生拒絕追加自己的朋友作為被告,故其朋友一方的責任于本案中暫由馬先生自行負擔,馬先生可另行主張。最終判令參觀方面賠償馬先生各項損失44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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