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送鋼材時受傷昏迷,雇主全權委托律師代理,并達成不利于雇員的調解協議,雇員蘇醒后不服,為此四處奔波。3月19日,由江蘇省泰興市檢察院提請抗訴的一起民事調解糾紛案,經法院再審后,原民事調解書被依法撤銷。
2009年的一天,錢真駕車和李彬一起為雇主張林送鋼材。錢真將鋼材胡亂擺放,隨便用繩子扎了個結,誰知在停車解繩時,鋼材突然滑落,致使李彬受傷昏迷。張林趕緊將李彬送往醫院救治,并支付3萬余元的醫藥費。由于李彬是外來打工人員,且受傷昏迷,為使李彬能從錢真那獲得賠償,張林聘請律師陳偉擔任李彬的特別授權代理人。
授權委托書上必須有本人簽名捺印,可李彬一直人事不省。情急之下,張林靈機一動,另外請人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名捺印,陳偉得以“名正言順”地參與訴訟。2009年11月20日,陳偉以錢真為被告向泰興市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當庭達成調解協議:李彬的醫藥費、后續損失費由李彬、錢真各自承擔50%。
2011年8月9日,李彬從昏迷中蘇醒,聽說自己的案子已請律師代理,并與被告達成了調解協議,頓時傻了眼。自己一直昏迷,怎會發生這一切?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李彬以未委托陳偉為特別授權代理人、調解協議違反自愿原則、協議內容違法等理由,向泰興市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同時對《授權委托書》上簽名捺印的真實性提出鑒定請求。
檢察官委托南京市司法鑒定中心對簽名捺印進行鑒定。經鑒定,授權委托書上的簽名、捺印并非李彬本人所留。辦案過程中,檢察官還發現,陳偉所在律師事務所與李彬簽訂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簽名也不是李彬本人所簽。
2011年11月1日,泰州市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泰州市中級法院采納了抗訴理由,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裁定,指令泰興市法院再審。
檢察官說法:
泰州市檢察院檢察官李愛華表示:一直以來,在民事審判領域,調解案件無法抗訴。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權力。本案中,李彬在昏迷的情況下“被調解”,違背了自愿合法的原則,檢察機關對違反自愿原則、協議內容違法的民事調解依法監督,提起抗訴,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