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嫌鄰居噪聲過大 勸說無果持刀傷人
在2010年12月19日23時許,因樓上出租房內的噪聲過大,使得郭正無法正常休息,遂上樓進行勸說未果后,第二次又找到該住戶張某,不料二人之間發生爭執,相互廝打。期間,郭正持刀捅傷張某的左胳膊。郭海聽到弟弟在樓道內廝打聲后,帶刀上樓將張某與張某某砍傷,被害人張某和張某某,后經鑒定均為重傷,分別為7級和9級傷殘。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海、郭正無視法律,共同傷害他人身體,造成兩人重傷,其行為均構成傷害罪。故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郭海有期徒刑8年,郭正有期徒刑6年。兄弟二人不服原審法院的判決,認為量刑過重,遂上訴至蘭州中院。
該案的起因是因鄰里間噪聲問題產生,所以與被害人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法院應予以考慮量刑。郭正的辯護律師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郭正故意傷害罪證據不充分,不能證明構成犯罪。補充偵查中,沒有證據證明郭正手拿兇器,現場也并未見這把兇器。鑒于郭正已經先行賠付了被害人部分醫療費,請求法院予以考慮量刑。據悉,該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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