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車主未定期保養被判賠損失
一輛雪鐵龍塞納轎車在小區停放期間發生自燃將鄰近的福特福克斯轎車引燃,保險公司向福克斯車主華某賠付后行使代位求償權,要求物業公司、雪鐵龍車所有人趙某和實際使用人汪某賠償損失。一審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起訴后,保險公司上訴。
記者昨天獲悉,市一中院認為車輛所有人趙某未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對車輛自燃負有一定過錯,改判趙某賠償保險公司經濟損失1萬元。
2012年3月,停放在西城某小區內的雪鐵龍塞納轎車(車內無人)起火,將附近的福特?怂罐I車(車內無人)引燃。
事故發生后,福特?怂罐I車車主華某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經保險公司勘驗、定損,保險公司按照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約定,推定車輛全損,并向華某支付保險金96384元。隨后,保險公司訴至法院,依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請求法院判令雪鐵龍塞納車主趙某、該車實際使用人汪某向保險公司支付車輛賠償款96384元。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趙某認為,自燃是意外事件,他本人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同時他指出,車輛是在借給汪某使用時發生自燃的,與他無關。汪某表示,自燃并非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發生時他不在車內,與火災的形成不存在因果關系;火災事故的發生應當由物業公司、雪鐵龍車輛的生產廠家、雪鐵龍車主和福克斯轎車車主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火災事故的發生顯然為意外事件,保險公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舉證證明趙某與汪某存在侵權行為,因此保險公司向二人主張權利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終審判決
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趙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具有對車輛定期維護保養的義務,使自己的車輛處于一個良好的運行狀態。本案火災原因經消防部門認定為“不排除車輛電氣線路、油路故障引發火災的因素”,本案發生火災的事故原因不排除車輛本身存在的問題。
在趙某未提供其所有的車輛已經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的證據情況下,法院認為不能排除趙某對其車輛自燃從而導致他人車輛損毀的后果存在一定的過錯,并據此酌情判定趙某賠償保險公司1萬元經濟損失。
對于汪某,法院認為,其作為車輛借用人,不具有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的義務,汪某不承擔責任。而物業公司在火災事故發生過程中參與了火災的撲救與報警,盡到了應盡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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