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街上路人打電話聲音大,數名酗酒青年圍毆路人。7月17日,岑鞏縣法院開庭審理了由岑鞏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李某某涉嫌尋釁滋事案,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今年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與蒲某、姚某、龍某、龍某某、楊某等人在飯店喝酒后上街游逛,遇到了被害人田某、田某某正在街邊給摩托車加油,李某某嫌正在打電話的田某某聲音大,便上前去叫田某某說話聲音小些,田某某沒有應答,李某某惱羞成怒打了田某某一耳光。田某見田某某被打后,起身責問李某某,李某某對田某踢了一腳。隨后,蒲某、姚某、龍某、龍某某、楊某等人與李某某一起對田某、田某某進行圍毆。在不遠處的陳某(女)看到好友田某、田某某被李某某一伙毆打后,過去勸架也遭到了毆打。經一番掙扎,被害人田某、田某某、陳某三人才擺脫李某某一伙的圍毆。經法醫鑒定,田某某為輕傷,田某、陳某為輕微傷。同時,被害人的手機、摩托車也遭到李某某一伙砸壞。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賠償了三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蒲某、姚某、龍某、龍某某、楊某五人被岑鞏縣公安局依法行政處罰,李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岑鞏縣公安局移送至岑鞏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法院開庭審理作出了以上判決。(劉永金 張雪)
法律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