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被告人出庭時自由穿著,看似一個不起眼的小問題,卻體現著對人的自由和權利的尊重,彰顯了無罪推定的法治原則。
日前,河南省高院召開全省法院刑事審判工作會,省高院院長張立勇要求,今后全省法院在刑事案件開庭審判過程中,將改變舊有法庭設置,庭審時不能讓被告人坐鐵籠子,不能給其剃光頭、穿囚服出庭。被告人應和正常人一樣,穿著便裝和他的辯護律師坐在一起,和控方“對抗”,以去除對被告人“犯罪化標簽”。
允許被告人在庭審中不坐籠子、不剃光頭、不穿囚衣,看似屬于細節的改變,實則彰顯了無罪推定的法治原則,體現了刑事司法的文明進步。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判決被告人有罪之前,法律上應將其視為無罪的人。而讓被告人坐籠子、剃光頭、穿囚衣等,往往給人以強烈的符號暗示,實際上是給被告人貼上了罪犯的標簽。
讓被告人在庭審中不坐籠子、不剃光頭、不穿囚衣,其實在司法實踐中早已嘗試推行。近年來審理的一些高官犯罪案件,被告人基本上都是穿便裝,甚至穿西裝領帶出庭。但在一些普通刑事案件審理中,被告人穿囚衣、戴手銬出庭,仍然是司空見慣的現象。這無疑把被告人應當普遍享有的基本權利,變成了少數人享有的特權,因此備受爭議。
讓被告人自由選擇衣著出庭,是法治國家的普遍做法。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也要求,囚犯被送入或移出監所時,應盡量避免公眾耳目,使他們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視或宣傳,并“應準穿著自己的服裝”。允許被告人出庭時自由穿著,看似一個不起眼的小問題,卻體現著對人的自由和權利的尊重。
改變法庭布局,讓被告人與其辯護人坐在一起,與控方“對抗”,這比衣著的改變,更具積極象征意義。我國傳統的法庭布局,是審判臺居中,左右兩邊分設辯護臺、公訴臺,被告人則孤零零地坐或站在法庭正中央。此為典型的“坐堂問案”式法庭布局,被告人被置于類似訴訟客體的地位,輪番接受控、辯、審三方的訊問、發問。
而讓被告人與其辯護人坐在一起,表面看只是法庭布局的改變,實質上體現了對訴訟結構的正確認識和對被告人訴訟主體地位的尊重。在現代刑事訴訟結構中,被告人不再是被審理的對象和客體,而是一方當事人,是訴訟程序的積極參與者,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讓被告人與其辯護人坐在一起,作為辯方與控方對抗,體現了對其訴訟主體地位的尊重,同時也便于被告人與其辯護人隨時交流溝通。
近年來,隨著我國司法改革推進,一些符號化改變,例如法袍、法槌的出現,對司法形式和內容都產生了積極影響。而仍有一些陳規陋習,包括讓被告人出庭時坐籠子、剃光頭、穿囚衣、戴手銬等,卻仍在延續,反映出的仍是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傾向。這些與現代法治原則和司法文明要求相距甚遠,到了必須改觀的時候了。
河南省高院的這些要求,之前在許多地方已經進行過探索嘗試,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因此,無論就其必要性或可行性而言,已具備全面推廣的條件,希望其他地方和部門也能擇善而從,推動我國司法更加文明化、人性化。當然,由于去除戒具、改變布局而帶來的法庭安全問題,也應同時考慮,采取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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