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羊羊”被模仿判賠案側重兒童保護
作者:發(fā)表于:2013-12-23 10:00:56『 來源:法制日報 』
@連云港法院:針對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的“喜羊羊”案判決,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19日摘發(fā)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周友軍對一審法官判決原因的意見:動畫片制作公司,是否負有提示風險、警戒模仿的義務?從被告方看,應考慮其作為經營者的經營自由、動畫產業(yè)的發(fā)展等因素;從原告方看,應考慮未成年人的保護。本案一審法官較多地考量了未成年人保護的因素,認為動畫片制作公司負有作為義務。
12月18日,連云港市東海縣人民法院對兩燒傷兒童與李某、廣東原創(chuàng)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宣判,判決被告李某的監(jiān)護人賠償原告損失261682.63元的60%即157009.58元;被告廣東原創(chuàng)公司賠償原告損失的15%即39252.39元。
微評:事關兒童無小事。法院這一判決再次體現(xiàn)我國司法機關對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視。從制作方來說,該判決作出了提醒,在盡量保證趣味性的同時,也要注重對適齡兒童的警示教育,不妨在節(jié)目開始和結束前用字幕和聲音提示兒童“請勿模仿”。但與此同時,社會上的一些質疑聲音也體現(xiàn)出,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家長才是最重要的責任主體,陪著孩子看動畫片,不僅能增進親子關系,也可隨時提醒孩子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從而避免類似悲劇的發(fā)生。
本報記者 蔣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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