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繼續開會,與會人員分成6個小組,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審議中,與會人員毫不避諱,直言熱點問題。與會人員表示,法院有些時候甚至很難判下級政府敗訴。
眾所周知,“同級審”是當前行政訴訟難的一個重要原因,由于法院的人、財、物都依賴當地同級行政機關,有時很難獨立公正審判,于是出現了法院很難判同級政府敗訴的“常態”。可現實中,居然存在縣法院不敢判鄉政府敗訴的怪現象,實在令人愕然。原因在哪?原來法院報告要上人大會議審議表決,而鄉長、鎮長不僅是縣人大代表,還是代表團團長,如果法院判他們敗訴,可能在人大會上就得不到這個代表團的選票。
縣法院不敢判鄉政府敗訴,會瓦解公民對法律的信仰。對此,法院不能因為選票而心存忌憚,或者留有私心,作為審判機關,有責任維護法律尊嚴,法官也應該有“雖千萬人吾往矣”的氣概,既然身穿法袍,手持法槌,就應該捍衛法治精神,不辜負公眾期待。
但是更應看到,法官確有苦衷,面對一些鄉鎮府可能存在的以不投票來“報復”法院,不是沒有破解之道,一是減少鄉長、鎮長在縣人大代表中的名額;二是對查實鄉長、鎮長有報復行為,應予以問責。此外,還應該全面鋪開異地審判。根據浙江省高院發布的調研報告顯示,臺州行政訴訟實行異地審判后一年內,共受理此類案件81件,政府敗訴率為64.4%,比上一年同期敗訴率13.1%上升了近4倍。為何民告官勝訴率如此之高,就在于施行了“異地交叉管轄”,法官審判時不受干擾或者受到的干擾較少。
值得提及的是,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已經明確提出,異地管轄,減少行政機關干預審判。如果真能通過并推廣,勢必減少行政機關干預審判的現象。但是,切莫樂觀。異地審判不是萬能藥。有委員已經表達了擔心,“異地管轄”在第一年、第二年有效,到第三年就無效了,A地政府會通過各種關系找到B地的法院,讓法院不要受理該地的案件。但凡稍微洞悉官場的玄秘,就知道這種擔心并非多余。
十八屆三中全會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已經明確提出,“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人財物脫離,被視為破解行政訴訟難的一個“利器”。此外,有委員建議,從行政審判體制上進行改革,并加強檢察院對法院不受理案件的監督。檢察院的垂直管理體制,能更多抵御干擾。法律還應該明確規定,行政案件的審判不受任何政黨組織、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擾。諸如此類建議,一旦被采納,對推動審判獨立大有裨益。
馬克思有句名言:“法官除了法律,沒有別的上司。”只要依法審判,縣法院不僅可判鄉政府敗訴,還可判同級政府乃至上級政府敗訴。當然,法官的底氣既來自沛然不可御的正氣,更來自密實而有效的制度支撐。制度強勁有力了,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減少乃至絕跡了,那些行政權力才不敢把法院當作奴婢或工具,導致司法權并沒有真正獨立于行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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