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種情況包括:一、領導不重視、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實,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的。二、工作不力,未按時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年度全省排名后10位的。三、市(州)所轄20%及以上的縣未按時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四、未在規定時限內落實項目建設資金的。五、截留、擠占、克扣、挪用專項補助、項目建設等專項資金的。六、弄虛作假或責任心不強,造成相關統計數據不實或多次造成報表間數據混亂,致使全省數據失真的。七、未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責,相互推諉扯皮,嚴重影響工作推進的。八、對檢查、督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的。九、其他需要約談的情況。
“制度”規定,約談將按照干部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政府或監察部門會同教育等職能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個別或集體談話等方式進行。實施約談的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按照約談制度的規定,及時啟動約談。由于約談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要進行通報批評。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影響工作進度的,要追究被約談人的責任。(林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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