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余姚一家鋁箔制品公司招聘了業務員小葉。
小葉精明能干,訂單越做越出色,2008年1月,公司和他訂立了《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
協議約定,小葉在工作期間以及離職兩年內,要保守公司的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不能和公司經營同類業務,也不能給同類業務的第三方工作,更不能向第三方提供技術和管理咨詢。如果小葉違約,得按比例賠公司損失。
簽完協議不到半年,公司便發現,小葉的許多訂單已經投產,但公司給他的電子郵箱里沒有交易記錄。公司懷疑小葉違反公司規定,用自己的電子郵箱聯系業務,逃避公司監管。
同時,公司聽到客戶傳言,小葉自己辦廠了。
公司查詢工商登記證實,當年4月,確實有一家鋁箔制品的公司注冊,公司總經理是小葉的岳母。
在公司調查期間,小葉辭職。
小葉認為,老板懷疑他辦同類工廠,處處提防,是一種人格侮辱。
因為沒有證據,公司只好同意他離職。
小葉離職后,公司收到幾個客戶的電子郵件,說小葉早就開始代表丈母娘的公司,利用“老東家”的經營秘密聯系業務。
公司于當年提起訴訟,因為證據不足撤訴。
2010年底,公司得到可靠消息,新的鋁箔廠真是小葉開的,聽說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房屋租用合同上的簽名,都是小葉簽的。
公司隨后申請筆跡鑒定,結果顯示,“注冊金現金繳款單”上的字是小葉寫的。
公司把小葉告上法庭,要求小葉按約支付違約金900萬元。
去年7月,余姚法院受理了此案。
小葉的代理律師認為,小葉辭職后,在一家銷售小家電的公司上班,從事的行業與“老東家”的經營范圍完全無關,且企業經營開辦應該以工商登記為準。新廠的客戶聯系電話在互聯網上可以搜索到,并不是小葉從“老東家”帶走的。
法庭審理后認為,“老東家”提供的證據,難以證明新公司是小葉經營、管理;也沒其他證據證明小葉利用在“老東家”工作期間獲得的客戶資料做生意,或為第三方工作。
法院支持筆跡鑒定費由小葉承擔,其余請求不予支持。
“老東家”不服,近日提出上訴。昨天,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程瀟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