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懷孕三次清宮
一患者做人流手術被多次清宮,醫院被判有責,賠償患者4000元
本想通過人流手術終止妊娠,結果因為清宮不全又多次接受手術,患者梁某一怒之下將醫院告上法庭。近日,南寧市青秀區法院審結了這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判決南寧市某醫院賠償梁某4000元。
2012年6月,原告梁某經南寧市某醫院診斷為宮內早孕。就診當日,醫生向原告下達《終止妊娠同意書》,其中有“因診斷為早孕,自愿要求終止妊娠,現將終止妊娠有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及風險向您及家屬告之……5、吸宮不全或漏吸……”等內容,梁某簽字后,該醫院為梁某進行了無痛人流終止妊娠術。不料術后,梁某經超聲檢查,發現宮內有液性暗區,疑為宮內積血,于是,該醫院又為梁某進行了第二次可視清宮術。2012年7月,梁某經其他醫院就診后,診斷為清宮不全,不得已,又進行了第三次清宮術。
梁某認為,南寧某醫院實施的兩次手術均清宮不全,該后果與其宣傳的“南寧最好的人流醫院”醫療水平不相適應,給自己造成了損害,遂要求南寧某醫院賠償各項損失9495.98元、殘疾賠償金30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南寧某醫院稱,醫院在梁某起訴前已向她退回了部分醫療費877.4元,但堅持辯稱吸宮不全是正常的醫療現象,且其在手術前已將吸宮不全等可能向梁某進行了說明,其不存在醫療過錯,故不同意賠償。
在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均堅持不申請對本案進行相關醫療事故司法鑒定,梁某也堅持不申請對其主張的傷情進行傷殘等級鑒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南寧市某醫院雖辯稱清宮不全是難以避免的手術并發癥,但該醫院僅在第一次手術時對梁某進行了手術并發癥的說明告知,并未就第二次手術對梁某進行手術并發癥的溝通、說明、告知,此行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相關規定相悖;其次,梁某在第一次手術后已出現清宮不全的癥狀,醫院在為梁某實施第二次手術時,更應嚴格按照診療規范,謹慎操作,避免再次出現清宮不全的情形,但梁某在該醫院歷經兩次手術后,宮內仍有妊娠組織殘留,直至外院進行第三次手術后方得以清理干凈,足見該醫院在對梁某的診療過程中,未能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不符合理性醫護人員的行為標準。最后,該醫院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在此過程中沒有過錯,且堅持不申請對本案進行相關醫療事故司法鑒定,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據此,法院對該醫院的抗辯不予采納,判定該醫院對梁某的診療存在一定過錯,應賠償原告的相關損失。
但同時,由于梁某在審理過程中未能充分舉證證實其主張的各賠償項目之依據,并堅持不申請進行相關傷殘程度鑒定,故法院綜合考量過錯程度、行為后果及實際情況,最終判決南寧市某醫院應賠償梁某4000元。目前,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南國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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