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凱里市法院就該市金河大樓的“通道官司”(本網曾作報道)作出了再審的一審判決,業主羅丹等人的訴訟請求被駁回,但法院認定凱里市有關部門下發的《強制拆除通知書》等文件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羅丹等可申請這些部門按這些文件執行。
金河大樓位于凱里清平南路西側,要進入該大樓一單元和四單元,均要通過一個1米寬的通道。住戶們說,通道原本有3.8米寬,但小區業主楊某占用通道建了門面,通道寬度縮減。
據了解,這個門面出現之后,一直“官司纏身”,目前與之有關的判決(裁定)已達10多個。2004年凱里市法院在一紙行政判決書中認定其為合法建筑。從2009年起,羅丹等業主開始起訴楊某,但因凱里市法院之前認定門面為合法建筑,業主們一、二審均敗訴。
2011年,凱里法院撤銷了該院在2004年的判決。在此情況下,2012年3月23日,羅丹等向黔東南州法院申請再審,獲得支持,于是,雙方遂于2013年6月7日再次對薄公堂。
庭審中,羅丹說,她與楊某均是金河大樓的業主,2001年楊某未與其他業主商量,擅自在大樓一單元第三層3至4軸的公共通道上建門面,致使通道由原來的 3.8米變為1米多,帶來了安全隱患。首先是通行不便,其次影響了通道及附近區域的采光,該通道后的樓梯間是一團漆黑,不法分子多次潛伏于此搶劫。
鑒于此,羅丹和其他業主要求楊某將門面拆除,但遭到其拒絕,引發訴訟。“我們要求是盡快拆除門面,消除隱患。”羅丹說。
楊某出庭應訴說,自己的門面已經取得了房產證,是合法建筑,而且留下的通道有1米多寬,并未影響到其他業主的通行,業主們一直在糾纏此事,實屬不該。此外,通道內發劫案,這具有偶然性。
在庭審,楊某出示了一份會審紀要,證實自己的門面是按照紀要修建的,有根有據。這份紀要在法庭上引起了激烈的爭辯。羅丹等認為它是楊某自己偽造出來的,首先是楊某手中只有復印件,拿不出原件來;其次,這份會審紀要載明會審時間是在1999年7月29日下午,但相關人員在確認“會審屬實”時簽下的時間則分別是 “2002年8月14日”、“8月16日”以及“8月17日”等。
對于這份關鍵性證據是否合法,凱里市法院在判決書中沒有明確的說法。法院認為,會審紀要是否合法,應當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不屬于法院審判的權限范圍。
凱里市法院駁回了羅丹等拆除門面的訴訟請求,但又認為,2003年10月30日凱里市清查違房違章建設辦公室向楊某下達的《單位職工違法違章建筑處理通知書》和凱里市建設局、凱里市綜合執法局聯合下發的《強制拆除通知書》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羅丹等可以申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據了解,凱里市下發的《單位職工違法違章建筑處理通知書》認定楊某修建的門面是違法建筑,凱里市建設、凱里市綜合執法局以此為據,于2004年2月27日發出《強制拆除通知書》。
當事雙方不服判決,均已向黔東南州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目前,此案還在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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