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讓逆行摩托 車翻人傷
楊勝慧說,2011年4月2日17時許,她駕駛貴HD1968號轎車行至廈蓉高速公路1230公里+500米處(高隨隧道內)時,前方約6米處突然出現兩輛逆向駛來的摩托車。
為了避讓摩托車,楊勝慧猛烈向右側打方向盤,車頭重重撞擊在隧道墻壁上,緊接著翻滾在地,車身受到重創,而楊勝慧及其丈夫費良軍、弟妹楊勝茂、楊勝芳等受傷,其中,楊勝慧的傷勢較重,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兩摩托車駕駛員逃之夭夭,交警部門因此無法對事故原因進行認定。楊勝慧等則認為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對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遂于2012年1月中旬,將高開司以及高管處告上了法庭,索賠15萬多元。
一審判賠13萬 卻被二審撤銷
凱里市法院查明,因高速公路管路部門無法提供摩托車信息,包括從何處進入高速公路以及逆向行駛的軌跡視頻等,造成交警部門難以找到摩托車駕駛員并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
交警部門最終只出具了交通事故證明書。證明書證實,事故發生時確實有兩輛摩托逆向行駛,但未與楊勝慧駕駛的車輛擦掛。
法院還查明,交通事故發生時及事故發生后,相應的高速公路區間的道路中間的隔離帶和護欄、旁邊道口未完全封閉。
凱里市法院認為,楊勝慧駕車上高速行駛,與高開司形成了一種有償服務合同關系,而在這起交通事故中,因為高開司未提供安全、封閉的通行條件,導致外來車輛任意進入高速公路,并逆向行駛,高開司存在違約行為,遂判令其賠償楊勝慧等人民幣總計13.45萬余元。
但黔東南州法院卻撤銷了一審判決。
該院認為,根據《貴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規定,高管處和高開司的義務是,確保高速公路符合通行技術標準和具有良好的通行環境,確保路面無障礙物、不存在凹凸現象、道路設計無缺陷等。
但從現有的證據看,楊勝慧出交通事故時,相關的路段并不存在路面有障礙物或出現凹凸現象等情形,由此可見,高開司和高管處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州法院在終審判決書中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書進行了說明,認定它不真實、不合法,因為該院前往交警部門調取證據時,沒有獲得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調查詢問筆錄等,也就是說,這份書證無足夠證據支撐。
黔東南州法院采信了高開司的說法,即事發時根本沒有摩托車逆行,遂撤銷了一審判決。
材料失而復得 案件再審
楊勝慧交通事故卷宗材料到哪里去了呢?據了解,黔東南州法院前去調取它時,一位姓熊的辦案民警說,已將材料交給了一位姓蔣的警官,不巧的是,蔣警官已在2012年10月因病去世,材料不知所蹤。
“但2013年七、八月份,我向黔東南州公安局舉報,后來,這份材料就又‘現身’了。”楊勝慧說,后她上書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重審此案,獲得了支持。
在再審法庭上,楊勝慧說,交通事故的卷宗已找到,此案有了新證據,它雄辯地證明,在事故發生時,確有兩輛摩托車逆向行駛,高開司對此難辭其咎。
高開司在庭審中則稱,楊勝慧提供的交通事故的卷宗不屬于新證據,它不合法、不真實。首先,楊勝慧是黔東南州公安局的民警(楊勝慧其實是凱里市公安局民警),黔東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大隊與其有利害關系;其次,在二審時,法院調取這套材料,交警直屬大隊并未提供,現在它卻又出現了,交警部門這種前后不一致的行為不禁讓人竇疑叢生。
在法庭上,雙方還就其他觀點展開了較量。此案法院將擇期宣判。(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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