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參加婚宴飲酒死亡 亡者家屬狀告新婚家庭
受邀作為會友參加朋友婚禮,結果不勝酒力身亡,誰該為其負責?今天,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外發布該案判決結果。庭審中,被告新婚家庭自愿補償原告2萬元,法院給予認可,同時駁回了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案發緣由:別人的喜事變成了自己的白事
2013年9月8日,是中山市民阿強與阿梅的大喜日子,阿強的父母大擺筵席,宴請來賓。而死者阿杰是阿強的生前好友,被邀作為會友參加婚禮及晚宴。
婚宴期間,阿杰因飲酒后身體不適,被扶至客廳休息,后被發現臉色異常,身體冰冷,任由他人如何叫喚都沒有知覺。隨后,阿強等人遂將其送往醫院治療。經搶救無效,阿杰于當日22時20分死亡。
一夜之間,別人的喜事變成了自己的白事,阿杰父母悲痛欲絕。他們將舉辦婚姻的阿強、阿梅和阿強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對阿杰的死亡應當負責連帶賠償30萬余元。
事發后,公安部門隨之對案件介入調查。法院在審理期間也向公安機關調取了有關詢問筆錄。綜合筆錄記載,現場的多人反映,阿杰平時能喝幾瓶啤酒,在婚宴期間,其喝酒都是自愿的,阿強及其家人均沒有強迫阿杰喝酒;除了與賓客敬酒外,阿杰還主動與多名好友敬酒;有人更反映,阿杰當晚喝了約一斤白酒和兩瓶啤酒;當阿杰身體出現異常后,其被扶到沙發上休息,旁邊還有一名女子看著他;阿杰嘔吐時,阿強的母親還說阿杰怎么喝得那么醉的,還去沖了參茶給他喝;當發現阿杰嘴唇變紫時,阿強等人立即叫人將他送去醫院。
不幸的是,當阿杰被送往醫院急診科時,醫生已判定其已死亡。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顯示,死亡原因為酒精中毒。
庭審焦點:相邀敬酒,是強迫,還是自愿?
庭審中,死者阿杰的父母認為:被告方發出了婚禮邀請函,讓阿杰以會友的身份參加婚宴。當日,阿杰上午10點左右就被邀請到被告家中,操作婚禮的相關事宜。按照民間風俗,阿強及其家人會邀請阿杰以及其他會友一同向每一桌來賓敬酒。當晚,婚禮現場共有55桌酒席,且婚禮用酒為白酒。阿杰因此喝了大量的酒。另外,當阿杰身體出現異常時,阿強及其家人只是攙扶其在家中休息,卻沒有實施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婚禮在晚上八點左右結束,但阿杰被送到醫院的時間為晚上十點二十分。
原告認為,婚宴是群眾性活動,被告作為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被告則認為,舉辦婚宴是按照傳統風俗所進行的儀式,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群眾性活動。他們對對于阿杰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也已經盡了自己的義務。原告并沒有要求阿杰喝酒,反而是阿杰主動跟其他人喝酒。阿杰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的身體狀況、酒量和過量飲酒的危害以及可能產生的后果應該有一個清醒的認識,而其的死亡后果主要是他自己身體有病所導致,而并非主動過量飲酒導致。被告還提到發現問題后,阿強家人立即準備花旗參茶給阿杰,也立即將其送去醫院,而且當日阿杰還有5個親屬均在場。
被告認為,結婚辦婚宴是一個常見的民間風俗,婚宴主辦方本著熱情好客的態度,將親朋好友招待宴請,他們不可能知道賓客的身體狀況、酒量,他們只能做的就要求賓客高興地吃、隨量地喝。在該事情中,其也是受害者。
庭審中,被告提出,出于人道主義,阿強父母同意向阿杰父母支付20000元作為補償。
法官說法:婚宴屬于私人聚會 飲酒還需量力而行
法院審理認為,婚宴并非群眾性活動,屬于個人事務。婚宴期間,阿強及其家人并未強迫阿杰喝酒,阿杰是自行喝酒致酒精中毒繼而死亡,阿強等人已盡必要的義務,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鑒于庭審中,阿強父母同意出于人道主義,向阿杰父母支付20000元作為補償,此乃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認可。
綜上,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令:阿杰父母在法院指定期限內向阿杰父母支付補償款20000元;駁回阿杰父母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起上訴。
宣判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嘉敏告訴記者,由于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相較于一般活動要嚴格得多。對于雙方訟爭的婚宴是否屬于群眾性活動的問題,高嘉敏認為:被告舉辦婚宴僅邀請親友參加,并未面向社會公眾舉辦,該活動純屬個人事務,不屬法律、行政法規所調整的群眾性活動的范圍,現原告以此為由請求承擔侵權責任,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對于死者,被告應否責任要以其是否存在過錯為前提。該院民一庭庭長楊靖華表示,從有關人員向公安機關反映的事實可知,死者阿杰作為一個成年人,其理應對自身酒量以及過量飲酒的危險性有充分認識,并加以控制。阿強等人未強迫阿杰喝酒,在阿杰酒醉后已對其進行必要的照料并在發現問題后及時送院治療,而醉酒致神智不清、嘔吐、嗜睡,為人之常情,屬普遍現象,作為婚宴主人家,阿強等人需招待賓客,忙于各樣事務,不能要求其對阿杰的情況作過度的注意,更不可苛求其能預見類似個別事件的發生。因此,從安全保障義務的角度來看,阿強及其家人已達到一個善良誠信的管理人、組織者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其對損害事實不具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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