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近日,黃平縣法院對由黃平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吳治鋒貪污、職務侵占案作出一審判決,吳治鋒犯貪污、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
據介紹,吳治鋒系黃平縣人,曾任黃平縣谷隴鎮信用社副主任及主辦會計。2006年5月至2013年2月間,吳治鋒利用負責發放各類惠農補貼資金的職務便利,采取部分截留或全部截留的手段,貪污農戶低保金、孤兒補助款、退耕還林補助、小麥及油菜補貼款等資金55.6萬余元。
同時,吳治鋒還利用職務之便侵吞他人股金分紅和國家貸款貼息等款項金額4.5萬余元。
據法院統計,吳治鋒在7年的時間里作案達到了162次。他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交的贓款達到了60余萬元。(吳鵬 文艷麗 劉宇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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