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去年7月份,在廣東陽江市江城區打工的黎平籍工友吳科炳遭遇車禍,身負重傷。就在相關的案件進入二審時,他卻因傷勢過重醫治無效去世。
事故發生后
轎車駕駛員駕車離開
據了解,2014年7月27日7時53分許,吳科炳(男,1968年出生,黎平縣大稼鄉岑鳳村人)駕駛一輛無牌二輪機動車在陽江市江城區金雞路17號門面前與羅海杰(1992年3月5日出生,廣東陽東縣人)駕駛的粵QDJ320號小轎車相撞,一聲響動之后,吳科炳及其駕駛的車輛均倒在了道路中。
事發后,吳科炳被送入當地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特重度顱腦損傷、胸部外傷等,傷勢極其嚴重。陽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區大隊認定,羅海杰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吳科炳不承擔責任。
交警部門還在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特別載明,事故發生后,羅海杰在沒有報警的情況下,駕車離開了現場。
事故發生時,吳科炳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但交警部門認為,他的駕駛行為是違法的,但這樣的違法行為與此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交警認定其沒有過錯。
一審法院認定,轎車駕駛員逃逸
在協調處理此事時,由于當事各方就賠償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吳科炳便將羅杰以及肇事車的車主林文亮、人保陽江市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4年11月10日,陽江市江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這起案件。吳科炳索賠18萬余元。他的代理人認為,這18萬余元的賠償金應當由駕駛員羅海杰、車主林文亮以及保險公司承擔。
羅海杰在庭審中說,商業第三者險的免責事由是以駕駛人發生事故后逃離現場為前提,而逃離事故現場是以自己主觀知道了發生交通事故為前提。他本人之所以離開事故現場,是因為他主管上不知道發生了事故,這樣的行為不能認定肇事逃逸,保險公司不能據此而不賠。
“這起案件,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任險的賠償限額內先行賠付,超出賠償限額,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我來承擔。”羅海杰說。車主林文亮的答辯意見與羅海杰的一致。
被告人保陽江分公司沒有到庭,但提供了答辯狀供法庭參考。該公司稱,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50萬,該公司在事發后,已在交強險醫療費用支付了1萬元。
根據交警作出的認定事故書,事發后羅海杰逃逸,因而該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均不負責賠償。
此外,肇事車的被保險人是林文亮,羅海杰不具有保險利益,未核實羅海杰與被告保險人的關系,該公司在商業第三者險賠償沒有合同依據。
陽江市法院經過審查后認定羅海杰在不報警的情況下,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已經構成肇事逃逸等事實。據此并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判令羅海杰賠償吳科炳交通事故損失16萬余元。人保陽江市分公司賠償10800元,車主林文亮未承擔責任。
判決生效后 傷者變死者
此案一審判決之后,當事各方未上訴,但羅海杰堅稱自己沒有錢賠償。吳科炳的親屬無奈之下,上訴至陽江市中級法院,他們把主要的矛頭對準了人保陽江市分公司,讓其為羅海杰“撿底”。
但就在上訴之時,吳科炳因傷勢嚴重,治療無效死亡(死亡時間在今年2月17日)。在安排好吳科炳的后事之后,他的家屬是一臉茫然。
在吳科炳去世了,說明交通事故對他的傷害程度加劇,接下來的維權之路,該如何走呢?
記者就此案咨詢了貴州貴信律師事務所的任明勝律師。任律師說,如果能認定吳科炳死亡的原因是源于這起交通事故,那說明事故對他的傷害程度加深了,這樣,建議重新起訴,因為上訴是不能增加新的訴求,所以,重新起訴比較妥當。
據了解,對于此案而言,新的訴求包括死者死亡之前新產生的治療費、護理費以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如果死者上有父母需要贍養、下有未成年孩子需要撫養,還可主張贍養費和撫養費。”任明勝說。
3月9日下午,吳科炳的代理人劉常斌律師在電話中告訴記者,此案可能要發回重審。目前,此案件還在處理中。(羅茜 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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