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中共貴州省黔東南州委常委、州委政法委書記、黔東南州公安局局長王家黔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王家黔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438.19萬元、贓物奧迪A6L轎車一輛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2011年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王家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接上謀取利益,在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438.19萬元和價值46.0022萬元奧迪A6L轎車一輛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系坦白;所得贓款贓物全部退繳,有悔罪表現,依法從輕處罰。
宣判后,被告人王家黔表示是否上訴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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