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訊 “我開了二十年的車,深知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道理,因為一時的僥幸心理,覺得就喝了三瓶啤酒,不礙事,哪知觸犯了法律,還被吊銷了駕駛證,丟了自己的飯碗。”9月6日,岑鞏縣人民檢察院又對一起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岑鞏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該案中,從事運輸行業(yè)20年的犯罪嫌疑人楊某某,與朋友在KTV玩時喝了三瓶啤酒后持B2型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倒車時碰撞后方車輛,造成兩車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岑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楊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機構對楊某某靜脈血液進行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89.5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岑鞏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楊某某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決定書,并規(guī)定在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自2011年5月1日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岑鞏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34件34人,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35件38人中有30%是醉酒后駕駛,法院均作出有罪判決。
檢察官釋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血液酒精含量達80mg/100ml以上屬于醉酒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從重處罰: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檢察官提醒:飲酒駕駛的危害很多,會使人觸覺能力降低、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產(chǎn)生視覺障礙,不僅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產(chǎn)生威脅,而且會觸犯刑法被判處刑罰。提醒廣大駕駛人員及其親朋好友,喝酒絕不開車,這是對自己,對家人,同時也是對社會負責。(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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